曉得 wrote:ariete wrote:
左轉沒有指差確認(可能台中沒有要求),路口左轉也沒有減速
這應該不用弄什麼燈光昏暗的驗證了
司機全責+客運公司訓練不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律規定是這樣,
沒做就構成抗辯理由。
但據我所知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客運司機必需指差確認,
目前只有臺北首都客運集團會要求旗下的公車進行指差確認,
包括首都客運、臺北客運、大都會客運和三重客運,
故應該不適用於你所說的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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