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hung1 wrote:11/24 差一點發...(恕刪) 從你的角度根本看不清他到底離行人有多少距離,乍看車輛在發現行人在穿越時已緊急煞車,警方依這樣證據也難確認現場事實為如何?! 所以以不成立結案也合乎理由!這種的你就別費心想幫忙整理交通秩序,找『 完全證據 』這種的比較不浪費時間。違規很多,下次總有你遇得到的不禮讓可檢舉!
該車開車習慣很差,問題多多。在影片中可以發現,該汽車在轉彎時搶快,沒有讓第二輛直行機車先行,樓主可以檢舉看看,或許會成功!條文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前車快速左轉通過是因為先前在路口等太久了趕快快速通過~以免讓後車塞在路口不能過而幹繳前車的用心良苦~結果後車反而檢舉前車這是一個觀點另外行車有否禮讓 (禮讓行人...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其裁量權本來就是在警察除非真的撞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