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尼 wrote:令人想起汐止山路機車(恕刪) 有人死亡 就一定要送案發地方檢察署走公訴程序這是司法制度 全世界都一樣 不是司法不公~責任上 檢方認定那怕有5% 10%責任 就會進入公訴程序 ~一般來說 不起訴的 都是肇責 很好釐清的( EX: 汽車停公有停車格內 機車自撞汽車死亡 )檢方本來就是 代表國家有罪推定的公訴代表 ~無罪推定原則那是法官 , 司法制度本就如此
小米尼 wrote:令人想起汐止山路機車煞車不及撞上對向超跑致死的案子。也是一面倒認為是小孩機車的錯,但此案檢察官卻說即使超跑駕駛只有1%,3%??的肇責,照樣起訴!!而此案貨車不能說完全無缺失,唉,難道是看運氣碰到哪位檢察官嗎? 我記得超跑有超速一點車禍原則不就看雙方有沒有過失,而不是錯比較大就全錯超跑案我覺得是那屁孩的父母想要少賠一點,因為超跑的保險有跟死者父母求償,死者父母是應該賠償的此案貨車沒速沒偏移也沒吃線,而且還有優先路權,很難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