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才幫女兒調解,我方有保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有一起去,其實什麼主張都不用提,基本就是37分違停3成,你未注意前方狀況7成,帶初判表去區公所申請調解(要有對方資料),調解時會直接跟雙方說打算怎麼辦,然後各自表述,但不是你說5:5或4:6調解委員就會接受,反正就直接提出賠7成然後各自提出財損,依比例你付給對方財損的7成就是24086X0.7=16860,對方付你機車財損比如9000元的3成就是3000元,16860-3000=13860就是你該付給對方的錢,如果你有受傷提出醫療單據直接跟對方強制險申請,強制險也不是全額付,對方還是要付你醫藥費的3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樓主肇責原因-安規第94條第3項)3.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 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 112 條 (被撞車主肇責原因-安規第112條第2項)2.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警方初判表圖記載被撞車輛車頭外側距離路面邊緣70公分,車尾外側距離路面邊緣110公分,也就是說該車最少有一半的車身是在行車的車道上,而樓主是正常行駛在車道上,因閃避其他車輛而碰撞到被撞車輛.如果是我的處理方式,我會直接上法院讓法官裁定,因為我認為被撞車輛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停放,且有超過二分之一的車身停在車道上是肇責的主因.另外被碰撞車輛有明顯擦撞痕跡是在車輛駕駛方保險桿的外緣,保險桿是否需要更換全新品或只需要烤漆即可及其他檢測項目是否與此次碰撞相關,也需要由被撞車主提出證明文件.別人調解的案例並不能套用在每一個個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那麼多條那麼多項,每個人的肇責原因都不一樣.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機車撞上四輪違停,只(恕刪) 你這嚇唬一下剛出社會的可以這案件你去告對方過失傷害好了先不談你很高的機率只會被檢察官臭罵一頓就算真的起訴了對方只要直接認罪表達悔意很高機率就是緩起訴+甚麼道安講習結束罰金對方是繳給政府,你一毛都拿不到更不要說甚麼刑法就有前科,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前科這種事,只有刑事犯罪紀錄過失傷害這種輕罪根本不會出現在你的刑事犯罪紀錄上(良民證),不管日後要考公職、移民、求職甚麼都一點影響也沒有你去告看看完全沒影響刑事和民事賠償是兩回事對方罰金繳給政府,你該賠給對方保險公司的金額不會因為這刑事變比較少
違停就是繳罰單也不代表你可以撞他再來就是對方保險公司已經把債權轉移給外面的資產公司現在已經跟保險公司無關了之前保險公司應該經有找過你但你都不理人家之前還是保險公司手上處理的時候都可以出來談比例現在債權已經轉移資產公司就是來要錢你好好跟對方談看要賠多少她可以接受還有機車保第三人很便宜的幾百元不要省這個錢我連機車都有保超額險今天運氣還好撞到不算太名貴的車否則真的不是幾萬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