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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目睹」闖紅燈罰2700 法院不罰:目睹不是唯一證據

stoak wrote:
警「目睹」闖紅燈罰2700 法院不罰:目睹不是唯一證據


原來"要有錄影證據"哦! 要不然"不算"闖紅燈?!

那沒有行車紀錄器(側錄器)的年代 (不要20年以前)
警察應該都抓不到闖紅燈的 (因為都沒錄影紀錄 會被法官打槍)

那以後警察看到路邊有人殺人記得要先開側錄器
沒影片可能就會被法官把殺人犯無罪釋放了

原來台灣的警察公信力現在連(恐龍)法官都不信!
這到底是誰的問題?
以前警方直接抓直接開

連錄影都沒有..

果然時代在變...
只要油箱加滿油,就沒有到不了的地方
不曉得是不是我記錯
→ 要以「目睹」做為證據的話,必須有 2 人以上的目睹?

警察的內部作業規定不是這樣嗎? 雖然是很久以前聽說的。
此案例不能成立,是否因為「只有 1 位」警察目睹?
next12345

是的,這法官並沒錯,要有2名警員在場開單(編制也是2人一組,避免濫權,只有一人本就是不符合規章行事),否則就可行政訴訟,手續費300元,監理單位即可辦理

2022-06-07 21:47
祕雕

了解,感謝💜💜

2022-06-07 22:41
警察也是人,也是一種職業
不用把警察想得多偉大,警察也是有老鼠屎的

我多年前遇過大直橋往市區方向,紅燈機車可右轉
警察硬說我紅燈右轉,當時還是罰1800,警察說不然開我未戴安全帽好了
當時人不舒服,昏昏沉沉的就簽名了,隔天確定機車紅燈可右轉
當時申訴程序很囉唆,500就懶得去申訴了
還有一次被路邊攔檢,看到警察攔一位毆吉桑衝黃燈的,就在旁邊看警察唬爛他衝黃燈要罰

聽過一種說法,不知是否正確
警察逕行舉發時要有兩位以上警員在場並目睹,方可無其他證據就開單
當然更多時候是刁民硬要凹,但在無法完全排除警察惡搞的可能性時
我是覺得至少兩位警察目賭才算有效證據是比較合理
法官很討厭逕行舉發這種事, 駁回正常, 法律是講究證據的

stoak wrote:
警「目睹」闖紅燈罰2700...(恕刪)
所以以後不用交通警察了??用錄影監視器就好了?
看來一堆人沒被警察陰過

明明綠燈通過,結果硬要開單說闖紅燈
Sagrado
目睹 還真不能算數 我也碰過

我被警察攔過 他說親眼看到我下橋直接右轉 違規

我住橋下巷內 根本不可能上橋 警察瞎眼的很多 目睹不可信
法官如此處理沒問題! 沒看過新聞,警察栽贓槍枝。

別以為警察不會亂開單。
應該規定員警踏出派出所就要開密錄器

密錄器沒電、沒錄影,導致被申訴時提不出影像證據,一律小過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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