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ak wrote:警「目睹」闖紅燈罰2700 法院不罰:目睹不是唯一證據 原來"要有錄影證據"哦! 要不然"不算"闖紅燈?!那沒有行車紀錄器(側錄器)的年代 (不要20年以前)警察應該都抓不到闖紅燈的 (因為都沒錄影紀錄 會被法官打槍)那以後警察看到路邊有人殺人記得要先開側錄器沒影片可能就會被法官把殺人犯無罪釋放了原來台灣的警察公信力現在連(恐龍)法官都不信!這到底是誰的問題?
警察也是人,也是一種職業不用把警察想得多偉大,警察也是有老鼠屎的我多年前遇過大直橋往市區方向,紅燈機車可右轉警察硬說我紅燈右轉,當時還是罰1800,警察說不然開我未戴安全帽好了當時人不舒服,昏昏沉沉的就簽名了,隔天確定機車紅燈可右轉當時申訴程序很囉唆,500就懶得去申訴了還有一次被路邊攔檢,看到警察攔一位毆吉桑衝黃燈的,就在旁邊看警察唬爛他衝黃燈要罰聽過一種說法,不知是否正確警察逕行舉發時要有兩位以上警員在場並目睹,方可無其他證據就開單當然更多時候是刁民硬要凹,但在無法完全排除警察惡搞的可能性時我是覺得至少兩位警察目賭才算有效證據是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