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ax wrote: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開放紅黃線停車不能舉發 這叫做"類"便民~宜蘭的民進黨陳姓立法委員做的很棒啊 這種的就直接打出全名就好了,立委都敢提案了,本來就沒必要遮遮掩掩的陳歐珀版本的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提 案 人:陳歐珀連 署 人:莊競程陳亭妃賴惠員賴品妤莊瑞雄林楚茵吳玉琴楊 曜黃國書黃秀芳王美惠邱泰源劉世芳陳明文洪申翰何欣純林宜瑾范 雲有興趣的,詳細全文連結如下:立法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條文修正草案如果三讀通過的是陳歐珀這個版本,不知道各位還想再檢舉嗎??
30公分 wrote:王國材則說,2012年時自己在高雄市政府擔任交通局長,應該是自己送上來的案子,地方試辦也應該都是覺得不錯才送進交通部,會再了解一下,為什麼這麼多案都沒有採用。 會再了解一下你昨天才上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