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等有這樣的修正?因為很多人一天檢舉N件,有的還是成天騎著機車大街小巷錄影蒐證,回家還當剪刀手愛德華仔細篩選剪輯如果平常工作這麼認真,就算沒有發大財,最起碼也是小有一番成就但是為了正義!為了正義!為了正義!只能享受犧牲~犧牲享受~但沉溺在滿足自我實現的職業人們,從沒有想過處理檢舉案件的行政人員及警務人員負擔有多重,也沒有看看檢舉了半天,違規的情形其實根本沒有改善,根本的問題,其實是道路規劃設計不良,或是容納量不足政府連車輛數量控管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劃政策都付之闕如,至於大眾運輸網絡推展,除了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部分地區外,其餘4都基本上不能看,民眾除了開車騎車外,是要怎麼便利地工作、上學、購物、旅遊?路小、車多、公交不行,政府也知道但重大交通建設,從用地徵收、工程建設、後續維運,都是妥妥的錢坑拓寬道路?別鬧了!徵收錢坑以外還要拆民宅,是不想選舉了嗎?既然沒辦法改善,那就只好默許一定程度的違規行為不然就等哪位大德出幾個兆,先把六都捷運路網蓋好蓋滿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