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199888888 wrote:
警察到場後我與警察去做了筆錄 因為沒監視器 後來初判表上寫說無法釐清肇事責任 初判表上畫出我是在路面最左邊他是在我後方
無法判定肇責又沒能證明因果關係,那就是肇事者自摔,跟你沒什麼關係。警察找你也只是目擊證人作筆錄而已。
不過在台灣告人是權利,被告是義務。如果他要告你,你也沒辦法。但是法律是講證據的,他自摔可能是受驚嚇,這需要舉證驚嚇是你造成的,有因果關係你才有責任。誰知道他是不是恍神或看到鬼嚇到自摔?
如果被移送,只要否認所有指控,堅稱不知道發生何事,聽到撞擊聲回頭看到肇事者自摔就好了,告發者要自行舉證,什麼有沒有開方向燈,通通否認要求他舉證你沒開閃燈(如果有警方筆錄通常會被採信)。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也--此乃法律101。
如果過程真如你所言,檢察官那一關就直接擋掉不起訴了,上不了法庭的;但萬一你覺得真有可能是自己疏忽,造成對方驚嚇自摔,就量力而為給予道義慰助吧。
這種交通事故,肇事者用賴的,多半給個紅包就能擺平。事後獅子大開口的,八成身旁有搞不清楚狀況的狗頭軍師,以為加減可以多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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