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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擦撞(無人受傷)精神賠償???

若只有財損,還是可以提出部分補償金額,例如本身因為疾病關係必須開車,修車期間可以要求基本的租車補償,但這些都會要求提出相關證明並且有一定的限制,不太可能獅子大開口。
至於車子維修,雖有折舊問題,但車主可以提出恢復原狀,這就沒有折舊等問題。
整體來說還是會有比例原則問題,雖然恢復原狀沒有折舊問題,但也會依照該車的"價值"(並非由車主或賠償者自己訂),超過價值時會以上限值為依據。

kan9938 wrote:
以台灣目前的法律,要體傷才會有精神賠償;
單純的財損(物品損傷)是沒有精神賠償的,
而且車還有折舊問題,如果更換零件,還要依年份打折價格,只有工資不會打折;

財損有保險就丟給保險處理,沒有就不用理他,
看要不要約去調解會調解,
不要就等告好了,光等開庭就先磨死他~致少半年以上~~
然後約1.5年會一審判決,判決不喜歡你可以再提上訴,
基本上一個民事案件可以耗時3~6年,
民事官司,告人的要先付訴訟保證金,大約是求償金額的10%左右,
輸的人要付這筆錢,
以你這情況,頂多也就5萬上下,調解的話應該在1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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