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85 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所以酒精濃度0.25以下(第1項),又無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的要件下,法官要如何判有罪(公共危險罪)?真的要法官都無視法律的規定嗎?(判決違法?)法律條文大都有嚴謹的規定,才需要專業人員來執法判決,但本案還是有違反道交條例(行政罰),只是不是用刑法來制裁,讓各鄉民以為都不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