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mareseal wrote:
1.正義檢舉魔人們,這種案例路上很多,麻煩勤檢舉才不會造成更多社會成本
2.兩輪違規仔又少了一個
3.這次法官明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45992
台中市民鄭姓男子2年前駕車,行經大甲區中山路巷內直行至交叉路口時,適林男騎機車闖紅燈撞上鄭的車,頭部受重創死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鄭男。二審以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等鑑定結果,認定被害人騎機車「闖紅燈」進入路口,為肇事因素;鄭男無肇事因素,一、二審均判鄭男無罪。檢察官得上訴三審。
起訴書指出,鄭男於2019年10月7日上午駕駛小貨車,沿中市大甲區中山路1 段1158巷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至1158巷與中山路1段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路口左右來車,竟疏未注意,仍貿然向前直行。
適被害人林男騎機車沿大甲區中山路1 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巷口,因闖紅燈閃避不及,撞上被告駕駛小貨車,致被害人受有頭頸部外傷,經送光田綜合醫院急救無效,同年11月15日死亡。檢察官過失致死罪嫌將鄭田起訴。
一、二審審理時,鄭男否認過失致死犯行,辯稱「案發的交岔路口左邊有建築物影響視線,且被害人闖紅燈乃我所無法預料與反應;我行駛的巷道較窄,我已盡量靠右行駛,並無任何過失」。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得悉本案車禍發生時,鄭男行向號誌為綠燈,被害人林男行向號誌為紅燈,且被害人係於其行向號誌轉變為紅燈至少18秒後,始闖紅燈而行駛至案發交岔路,並於光碟撥放時間22秒至23秒間撞擊小貨車左側。
合議庭認為,鄭田於剛駛出巷口不到1秒的時間,旋即遭被害人騎乘機車自左側撞擊,足見鄭男發覺被害人闖紅燈時,已無足夠反應時間以避免兩車發生碰撞,而無充分餘裕得迴避本案車禍的發生。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均認定被害人騎乘機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進入路口,為肇事因素;鄭男則無肇事因素。
此外,本案兩車碰撞點在鄭男行駛中山路一段1158巷巷道「中央線」延伸至巷口前方約3公尺處,且被害人之機車車頭乃撞擊小貨車「左側」駕駛座車門後側及水箱處,足認鄭男當時已有靠右行駛,至為明確。一、二審均認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遂判決鄭男無罪。
小貨車的財損不知道有沒有獲得賠償?
有賠的話,才是完整的交通正義,當然現在有這樣已經很謝天謝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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