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就這一條非常含糊不清的語句(前面描述不到十五字),用來罰機車與汽車,
首先我同意切換車道要打方向燈,但因為機車體積的關係很容易不小心有踩線奇怪的狀況:
1. 比如有時通過車縫時,在標線的左右切換,是不是一直左轉燈右轉燈交換打來打去?
(我知道鑽不鑽車縫是一個議題,但是目前這種狀況普遍存在)
2. 有時候剛好在標線的任一邊,為了要短暫閃一個障礙物,比如違停的汽車,先閃到另一側再進來,
通常的車輛不是因為要正式變化車道,所以常會沒打方向燈。
3. 被擠到最右邊路肩(紅線內側),再騎出來,也要打方向燈,不然也是違規,但通常沒什麼人會打。
以上,只能說法條看似有理,但實際上遇到會有非常很多特別的狀況,而會忽略打。
喊了大概也沒人會聽,平時也很少人會做,但這樣子就開跟汽車一樣的1200,公不公允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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