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mareseal wrote:
認真說來1.其實讓小(恕刪)
第 4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這位駕駛 , 爛透了

有人說這是私人道路 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私人土地發生車禍,仍能請交警到場採證並到派出所/警局做「紀錄」,並由雙方調解或進行賠償訴訟,或者提供給保險公司佐證。倘若車上有行車紀錄器畫面,也需保留提供給保險公司,或未來訴訟時做為判定之用。不過若事故出現傷患,就涉及《刑法》過失傷害刑責,當事人就可依法提告,以保障自身權益。
發生車禍時,一般員警都會拍照存證,也會用測距滾輪,依照SOP製作交通事故研判表,不過如果車禍是發生在超商、百貨公司、賣場或是公有的停車場,警方就算到場也無法依交通處罰條例對肇事者開單,因為這些地方都不是「既成道路」,但肇事者也別心存僥倖以為能逃過一劫,律師說受害人還是可以提告民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