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翼 wrote:
依照畫面,該女已涉及1. 妨礙公務 (阻擋拖吊) 2. 加重妨礙公務 (攻擊警察) 罪嫌,並且是現行犯。
警察在被辱罵第一次時已經警告再次辱罵就要以妨礙公務現行犯逮捕,該女依舊無視警告繼續辱罵。警察宣讀權益並告知不可以離開並當場逮捕妨礙公務現行犯。該女無視警察拘捕行動,並試圖逕自離開現場。警察再次要求對方停下並出示手銬要求立即停止離開行為並須趴下接受逮捕。該女拒絕趴下並繼續其逃逸行為,最後就是被壓制。
壓制是否有執法過當?
現行犯無視逮捕命令意圖逃逸,警察壓制完全合情合法。網上新聞很多,稍微查一下就一堆例子。犯罪嫌疑人意圖逃逸無分男女,如果警察因為對方是女性就不採取相同作法,未來造成罪犯逃逸,那就是警方過失。
上銬是否有執法過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都攻擊警察了,上銬完全就是依法行事。
紅字部分有問題, 一開始確實有妨礙公務及攻擊行為, 但警員應是判斷該女的行為不具實質影響, 所以沒有馬上逕行壓制, 所以, 警員是根據對方辱罵不斷才提出要逮捕, 但這部分有爭議, 因為現場已有錄影蒐證, 公然侮辱可具蒐證經行告發起訴. 且該女已自行離開不妨礙車輛拖吊,警員卻仍追上要強制逮捕並喝令趴下, 執法過當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