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意即轉彎或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以方向盤回正沒了方向燈,就再撥方向燈桿補打(符合法規)而已,手應該沒麻掉可以動吧!
微醺獵人 wrote:未跟上車流就可以未保(恕刪) 理想歸理想務實規務實,針對一般路況,要變換車道的最好時機本來就是要抓住未跟上車流的空檔切換,尤其在車流大或塞車走走停停的路況,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安全距離讓你變換車道!
宙王 wrote:....你只想要符合法規我們是思考法規合理性!差異在這,層次不同...(恕刪) 哈哈哈哈哈!層次不同?法規不合理不是發起修法規,而是去發起限縮檢舉?結果法規還是不合理,還層次不同勒?往臉上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