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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bert0923 wrote:
警察也快受不了
光是開民眾檢舉的罰單
已經使他們很大的工作量
就繼續下去,看誰先承受不住

路上交通見警率幾乎是零,違規在眼前也不會處理,讓你坐在辦公室就有業績還喊苦?是找不到理由幫違規仔開脫在喊苦吧!

別跟我說現場抓交通違規抓不到通緝犯、找不到失竊車!抓一個通緝犯上新聞,抵過你一整天的做白工!
這提議超棒 順便追加警察跟檢舉人各抽兩成如何?
如果檢舉不成 也可以扣績效 我檢舉人可以賠你兩成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恕刪)
Wazzuup wrote:
檢舉人也是花時間沒領薪水再檢舉,

要這樣對賭先立法檢舉有獎金再說。


這樣說就不對了

檢舉人是為了正義才檢舉的 談錢會傷感情


就算不是為了正義

也是為了檢舉的快感

那種快感是無法用錢來衡量的

哦~哦~ 好爽~
bert0923 wrote:
警察也快受不了
光是開民眾檢舉的罰單
已經使他們很大的工作量
就繼續下去,看誰先承受不住


笑死 如果警察直行巡邏勤務都有強力執法開單
會有一堆違規仔被檢舉嗎?

如果檢舉被限縮頂多改成打110要求派員前往
這樣工作量會比較少嗎
bert0923 wrote:
警察也快受不了光是開...(恕刪)

真的
違規者因為違規行為導致別人必須花時間檢舉
違規者應賠償檢舉者
成案!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這種對賭 我贊成
當然如果申訴失敗 罰單金額要加倍
這樣才公平
申訴成功不代表沒有違規,幾乎都是"避免爭議"或是"情節輕微未影響他人"這些原因撤銷罰單,就像之前新聞超速到1XX公里,申訴前方測速照相告示牌有瑕疵,所以撤銷罰單,罰單雖然撤銷,但超速不是事實?
罰單不是檢舉人開的,只是提供事證給警察由警察判斷,有沒有違規,開不開單由警察決定,就算誤判也是警察的事,關檢舉人什麼事?
是否應該規定 檢察官起訴被告 如果敗訴 檢察官必須賠償被告

畢竟浪費被告時間去開庭 難道不用賠償人家花時間開庭答辯請律師的時間跟金錢嗎? 還有精神壓力 謝謝
樓主可能沒搞清楚

檢舉人檢舉的案件,判讀檢舉成立的是警察。

因此,
被檢舉人申訴成功,應該檢討的是警察

反之
被檢舉人申訴失敗,因違規在先,又刁民在後,罰金應璔為兩倍罰鍰,逞戒違規人既不守法又浪費公帑來做審核判定。其中一份罰金腳歸國庫,另一份罰金轉交檢舉人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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