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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沒看清楚車牌,是我不對。 在此,致上萬分歉意。 違停鹿港派出所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員警進進出出,沒有看見?

summeragain27 wrote:
也有民代批評地方政府身障停車證濫發,排擠真正需要的身障家庭,浪費社會資源。(GOOGLE一下新聞)


家有一老如有一寶
不管貧富家大一點的身心障礙手冊都會有
認真覺得會利用免稅的還真的都是有錢人居多
不用刪文,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像我也不知道車牌可以辨識,樓主好榜樣!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你不用對不起,並不是有身障證明就可以停身障格
必須是當次旅途有載身障者,或駕駛本身就是身障者才可以停身障格
如果是正常人,拿著有身障識別證的車子去停身障格,只要完整舉證,照樣開罰~


這個限制根本沒有人(警察/開單員)會去檢查
應該沒有人那麼閒
會在那裏蹲點等人出現再檢查證件嗎?
發的太浮濫與規定太奇怪才是重點
難怪一堆高級車都掛這種牌
省稅金跟停車費阿

應該限定掛身障車牌
1. 國家認證福祉車
2. 如非項目一,則車價需低於"百萬" (排富條款)
這樣才是正解
57803167 wrote:
這個限制根本沒有人(警察/開單員)會去檢查
應該沒有人那麼閒
會在那裏蹲點等人出現再檢查證件嗎?
發的太浮濫與規定太奇怪才是重點
難怪一堆高級車都掛這種牌
省稅金跟停車費阿

應該限定掛身障車牌
1. 國家認證福祉車
2. 如非項目一,則車價需低於"百萬" (排富條款)
這樣才是正解


這種社福政策的公平性維護方式應該是花人力去確實蒐證執法

不是搞排富限制~


排富的部分我記得之前修法有修過了,應該是限制cc數

限制低於百萬不是很合理,難道身障者就該開鋁罐車?

而且身障格的目的是在於讓身障者有足夠的腹地上下車

而不是路邊隨便畫個一般大小的停車格,漆上藍色,然後跟你說這是身障格.

路邊的身障格老實說沒屁用,駕駛如果坐輪椅,根本沒辦法安全的上下車

因為通常車門一開,就已經擋到慢車道,再放個輪椅下來,駕駛再移動到輪椅上,這需要兩台車的寬度的腹地才夠


結論是,鬼島的社福政策永遠只會做半套,然後跟你扯一堆甚麼啊現實就這樣啊~ 沒辦法啦~ 將就一下~ 體諒一下 之類的鬼話.
我主動脈剝離 做了心臟血管繞道 及 換機械式瓣膜
而領有中度殘障的四肢健全的殘障人士

政府給的優惠當然加減領~除了現金補貼~~
我有兩台車~並不是兩台都有 牌照稅減免&停車證
只能各一 所以我選3000CC 減免牌照稅(要補 2500到3000這級)
而殘障停車牌 登記在小車 近市區好停~開大車進市區時 反而沒車位停
(並不是 大車被開紅單可以去申訴 ~沒登記就是沒登記)

要講的是 你看到我 絕對看不出我身障~~
但我小車車牌 雖沒殘障標誌(我懷疑新式的 沒了)但我想 有電腦歸檔了
所以不是 你說遺失 要多申請幾張就申請幾張
停車收費員一掃資料就出來了~但我不知 是否是全省連線
57803167 wrote:
應該限定掛身障車牌


我猜 會牽扯到 歧視~~~
車牌BA這我還真的不知道
長知識了
觀看此文上到一課了,謝謝分享!
停車格把柱子包含在內,是要整身心障礙人士嗎?規劃這格身心障礙車格的人腦袋出了什麼事?
nocar wrote:
樓主有道歉的情況下加上公發車牌不是個人隱私,是可以告樓主什麼罪狀?
真心想瞭解


(一)某甲車牌的行為:

1、因為是在公開場合,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的問題。

2、車牌應屬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故有個資法之適用。車牌號碼是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 項第1款
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又車牌的設置目的,係為了行政機關為了追蹤 行政責任及其他的法律上責任
(例如:本案中,某乙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亦符合第19條第1項第6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二)把拍到車牌的照片或影片放到臉書上的行為:

1、照片是在公開場合拍 的,不是「非公開活動」,故不會有刑法散布私密圖片的問題。

另外,除非有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不實的事實,不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罪。

2、個資法的部分,即算認為照片並非車牌本身,但拍照目的係為了為防止當事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符合第20條第1項第3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車主提告妨礙名譽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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