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總會叮嚀他要轉彎時,要先看看後方和對向是否有來車再轉
對於主題 父悲痛發「327字聲明」:兒沒違規
若是真的沒違規就不會發生這件憾事了

yuffany wrote:
機車違規,
汽車也嚴重違規。
本來汽車速度還好,
不知是怎樣,接近路口突然猛加速(怕綠燈轉紅燈嗎),
而且還疑似開在兩車道中間(低頭拿東西?),
如果換了一個正常的汽車駕駛,
依照速限,好好走內側車道,
車禍應該不會發生。
所以汽車有三個過失:
1.未注意前方路況 (撞擊前幾乎沒煞車動作)
2.未依車道行駛
3.超速
1和2是車禍原因,
1和3是致死原因。
題外話,
我一直認為現行鑑定委員會和法官的評量標準有盲點,
只注意「車禍原因的責任分攤」,
卻不注意「傷害程度的責任分攤」。
很多時候,
車禍的主因在被撞方,
但是嚴重傷害的主因卻是撞人方的超速。
現在的直行無敵論有很大的盲點,
變相鼓勵超速,
讓直行者超速時更加肆無忌憚。
這是不對的。
這車禍,我認為汽車錯得更嚴重。
(那些認為你來開也會撞到他的網友,自己檢討自己是什麼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