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光老騎士 wrote:請先去了解毀損和侵占(恕刪) 當事人有權可以提告阿警方只能受理有沒有罪那是檢察官 跟 法官的事實被告 只是要花時間去做筆錄而已這類的筆錄至少要做三次警察局一次刑事的偵查隊一次法院的偵查庭一次~二次時間多就陪他玩囉但別忘了刑事不起訴還有民事部分要是當事人惱羞起來還是可用民事提告反正都是花時間跑法院而已
84865426 wrote:當事人有權可以提告阿(恕刪) 我問的是「掀開抹布拍照後再掛回去」這個客觀的事實行為該當刑法哪一條的構成要件,不是問當事人主觀上要不要提告的問題。所以我反駁你第20樓說的2個罪名!
富良野 wrote:是個好招,在馬路上遮車牌誰知道有什麼意圖 其實在馬路上已經看過好幾個外送員的機車車牌上掛著抹布滿街跑因為取餐時怕被檢舉違規出發時忘記把抹布拿下來萬一肇事時可以免除被拍到車號的麻煩刑事跟民事都沒事也不會有交通違規罰單多聰明的好方法
有關 "掀開掛在車牌上的抹布" 是否犯法, 剛好最近有一天我跟一位執業超過 30 年的律師朋友走在路上時, 就看見停在路旁的車的車牌上掛著抹布, 我趁機問, 有人說掀開抹布是犯法的, 是真的嗎 ? 他第一時間就反問, 是犯了哪一條法 ? 他想了半天, 想不出到底犯了甚麼法. 所以他認為沒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