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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檢舉魔人」!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放雷克 wrote:
王雖向高市警局申訴,警方依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書認違規屬實,仍予裁罰

都當檢查官了, 為何還會覺得違規受罰可以撤銷?!

警察都已經認定違規屬實了, 還想要訴訟啥?!
檢察官跟鹹菜一樣良莠不齊
不是法律條文學的好
就七竅通了六竅
莫非覺得自己還是
寫八股通過科舉的人上人
放雷克 wrote: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就說要燒到這些人身上的時候,才會重視目前民眾檢舉的制度的不全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我看到的是檢察官/律師付不起600+1200, 所以要以拖待變, 很棒的社會教育!
平埔族大武「社」「頭」前所建立的漢人聚落,現定居台北裡面的湖!
seatree wrote:
若以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這個很多都沒依規定吧?超多警察是躲起來照相,不然就一堆偽裝車。
照相機躲柵欄後,警車停另一頭樹下隱密地點的多的是。
sam_sfchiu wrote:
我看到的是檢察官/律(恕刪)


他去抗告的時間都比這些錢多了
果然書念多了邏輯出問題

抗告成功又如何
他又不公布他車牌以後還是會被檢舉
又再來一次?

腦子有洞才這樣玩
江山輩有才人出,一代新人葬舊人
違規被罰就接受吧!

要不就請最偉大的立委修法,除了警察取締,民眾不能再錄影檢舉。
「因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遭民眾錄影後檢舉交通違規;
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路交叉路,未打方向燈又遭民眾錄影檢舉違規。」

這二個被檢舉行為清楚表現出
--- 平常開車最討厭遇到的那種駕駛
覺得訂個天花板
一人1個月只能檢舉多少件!!
官司贏不贏不是很在意
我只覺得人類就愛搞特權
學經歷再好也是如此不要臉
可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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