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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不對,在高速公路要怎麼開車?

達嫣然 wrote:
在高速公路開車超速

不對,但若中線有三台連結車都開90,因為大車限速90,你開內線你要怎麼開?

我是說若我要超車車速只能用110公里,若再快就違規了啊。所以只能當烏龜,這樣沒錯吧。或退到中線跟在大車後,讓時速150的去超車。三台連結車,你們知道有多長嗎?

因為路上很多車就只是開在內線110,所以整個路上都塞車了。內線開110又沒錯,所以要怎麼開車。


法律規定 車輛的"位置" 應該在那一個車道 ? ← 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和 三個車道 都不能 超速 ← 遵守義務 , 無條件遵守義務
有什麼相關 ?
怎麼會權利義務不分 ? 混淆在一起 ?

法律 指定去使用那一個車道 ,就去那一個車道 , 和超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此『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利,可以使用,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達嫣然 wrote:
不對,但若中線有三台連結車都開90,因為大車限速90,你開內線你要怎麼開?

非超車怎麼會跑到內側車道去 ?
請看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依法 , 大貨車是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越前車 才能使用 "中線車道" , 關 限速90 ? 有什麼關係 ???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 並非無設置者
錯誤把 無設置者 的規定 ? 當成 已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的規定??
高速公路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
完全不依據法規 ! 卻拿來 "無設置者" 混淆當成佔用內側車道的藉口

最高速限 在三個車道都相同 , 根本不是用來指定車道 ,
而且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這是一項遵守義務 ! 限制,不得超速! 只能無條件遵守,完全不涉及路權 !
設置規則 當中有描述到"最高速限"擁有任何權利嗎???沒有! 只看到限制!
只能無條件受到此種速限的限制, 義務不會衍生出任何權利!
並不能錯誤將"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最高速限) 去侵害使用權利(超車道路權) 這種事 ?

達嫣然 wrote:
我是說若我要超車車速只能用110公里,若再快就違規了啊。所以只能當烏龜,這樣沒錯吧。或退到中線跟在大車後,讓時速150的去超車。三台連結車,你們知道有多長嗎?

車速多少的問題 ? 和車的位置應該在那一個車道 ? 根本兩回事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規就是如此,誰取得路權, 就要尊重別人的路權,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安全車距之中),
超車擁有路權, 當然能使用內側車道直到喪失路權

這是在法國比利時邊界, 貨車由Calais 港出來, 排成一長串完全切不進去 ,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 2km 後才回到外車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前行車"連貫"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如果您有車距能回到中線 ? 表示前方已經無貨車可超了, 非超車喪失路權 , 當然要回到中線車道

達嫣然 wrote:
因為路上很多車就只是開在內線110,所以整個路上都塞車了。內線開110又沒錯,所以要怎麼開車。

內線開110又沒錯 ? 位置對嗎 ? 如果不是超車 , 走錯車道了,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 車道" ←走錯車道 的罰則

並不是法規只有一條 "速限" ? 其它法規只是寫好玩的 ? 是綴文 ? 就通通不是法規了 !
並非速限對了 ? 違反其它法規都沒事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8-1-3但書之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和路權 (使用車道的權利) 根本無關
那一條最內側最左邊的車道, 是 法定 "超車道" ←路權為"超車" ; 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讓離內側車道
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 也有最低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 但如果 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55m車距) ? 改為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但書是改變 速限 為"最高速限" ! 但書根本沒有改變 "超車道" 路權

不堵塞 or 堵塞 是看車距
車少 LOS A ←→LOS F 車多擠在一起

綠色LOS A 有車距不堵塞
紅色LOS F 無車距 擠在一起 , 堵塞
差別就是車距
再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6 明定了車速/車距 的比值 2:1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若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先決條件是,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所以,如果守法,由車距(地面幾條車道線)多少?? 可以直接得知 車速為多少 !

如上圖, 只有LOS A, B,C ,的車流密度才能"最高速限"行駛,橘色的 LOS D 及 紅色的 LOS E, F 是無車距無法最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限制了車速!
依據此法規
有55m車距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車距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車距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車距 才能 60km行駛
同樣, 這個規定也限制了 "最高速限"時 , 每公里內能容納幾台車的車流密度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這是沒有辦法保證的!)
事實是, 只要1公里內有17台車,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自稱能"最高速限行駛"?必然違反高管規則6!

只要對照了高管規則6 , 車速 和 車距 的比值 , 也知道《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何了?
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整個 8-1-3 但書 在說什麼 ? 完全無關車道路權! 它在說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由車距多少(車流密度堵塞或不堵塞)決定!

原本,高管規則6訂有車速和車距的比值,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官方錯誤認定,『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造成內側車道明明沒有55m安全車距,仍然拼命加速到110km?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硬要"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最後就是,前方只有30m的車距?硬要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硬要"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且法規不只規定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中線車道也被規定必須要"超越前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所以, 只要肉眼判定就能抓違反路權了 ! 《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是內眼就能判定的,完全不必測速, 就能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

非超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中線車道!
非超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內側車道!

依規定是 那一種速限 ? "速限"法規有二條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根本 禁止倒推解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聚)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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