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eed Wick wrote:
連路口要減速都不知道
三寶要多一寶了
交通法規並沒有叫汽機車駕駛人經過路口都要減速喔!
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才需要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換句話說,開在主幹道上經過有巷子的路口,這種就要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不是主幹道就有無敵路權、油門催到底。
至於有交通號誌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號誌行駛即可(但是還是得注意前方路況,免得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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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只要有人站在斑馬線端,汽車就要減速,沒有人就依速限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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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在執行公務,且沒有違規第 103 條所以99.9%沒事
一般車如果綠燈直行,有超速或違反第 103 條就有肇責
daniel8904009 wrote:
要看真實情況喔但我分(恕刪)
同感~
綠燈直行沒問題~經過路口要減速~
路口不同~視野不同...
不減速不出事故~沒事~
有減速~只有減速1KM也是減速~
真出事故~
不要以為綠燈直行就沒事~也許真的沒事~也是要看當時雙方的狀況~
我不是在檢討該警車~只是認為他很衰而已~
前文已有大大指正回覆~警察值勤中~很多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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