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停超過三分鐘的前後照片(有正確日期時間)100%成案或是開車經過用影片檢舉也是100%成案但除非違規車停在公車格, 不然開車經過的影片只能檢舉"違規臨停"才會成案,(台中市西屯所例外, 全台灣大概只有這個所會說影片無法證明臨停)畢竟警察也要確認證據能不能檢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不要用手機拍照,用數位相機拍照就可以囉。心臟病也不能違停呀,腦袋與眾不同者真多,這種人愛違規被撞死很正常。 我糾正一下 不是心臟病不能違停應該說心臟病違停還是乖乖的去繳罰單別在那邊反串PO文章
我在台北市檢舉成功率蠻高的啊可能採證要確實吧:1. 車前影像 車後影像 清楚車牌截圖2. 如果沒有影片,照片就至少前二後二3. 最好至少有一張照片是全景,可以看到該地的車流狀態。之前有些車輛每兩三天就違停類似的地方。檢舉多次,會被退件說是重複檢舉。現在學會了,檢舉時同時附上前一天的影像,證明這台車昨天沒來,是今天才來的。(證明不是前天停到現在,不然只開一張前天的罰單)
bmw5gt wrote:你説人家占用公車站牌、併排、有沒有證明是否是緊急事件,有可能是下車幫助別人,也有可能心臟病發作,你的責任是通知執法人員而非把自己當執法人員,多提昇自我,再來做自認是正義之舉! 所以有精神問題就可以亂砍人?屎尿急救可以亂停車?還有,檢舉是法律賦於民眾的權利,民眾舉證,警察開單,這樣你懂嗎?不懂請多提升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