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舉著改善交通的旗幟,來遂行個人不正常的意志。
違規人固然可惡,但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本來就有賦予警察對於輕微違規有不予舉發並給予勸導之裁量權限,以符合比例原則。
而行政罰法第19條亦規定:「(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2項)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此即為便宜原則之明文化規定。
但是檢舉魔人只要檢舉後,警察沒有製單舉發,
就會向警政上級單位陳情,指摘警察瀆職,
造成基層警察不敢遵循比例原則、便宜原則,對輕微無害之案件裁決不予舉發而改以勸導方式。
這樣的作為,豈不是將警察當成檢舉魔人的幫傭使喚?
如果交通檢舉措施被廢了,難道這些以檢舉他人為樂的檢舉魔人,
不知道就是他們玩法弄法所造成的?
現行交通法規之不完備已經夠讓駕駛人頭大了,
還要用路人像[楚門的世界]一樣,隨時受檢舉人的監視,甚至掉入檢舉人所設的陷阱裡,
這樣的方式,我想任何被檢舉人都不會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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