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jj8t2 wrote:
在去年11月山路彎道上騎車自摔,機車滑到對向車道撞到一台行駛中的汽車,對方車速較慢,所以我的機車撞到他的車時,他幾乎已經停下來了,之後有報警做筆錄,因為當時我有多處擦傷,所以就搭上了救護車去醫院了,對方沒說有受傷之類的,也沒上救護車,之後肇事責任我是全責,因為我有保財損,所以對方的修車費用都是由保險公司處理,但在數周後,對方打電話給我的家人,並向我們索取八萬多的和解金,包含他當時急煞導致挫傷,以及上班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車錢,當然我家人是拒絕了,保險公司的專員也有跟他調解,後來他改成3~6萬的和解金,但保險公司認為不在合理金額中,所以對方向我們提告過失傷害,請問他這樣告成的機率高嗎?如果告成了,我有前科的機率很高嗎?
有救護車,資料。可以向消防局 聲請。
一台正常安全行駛在路上的車輛被波及受損,進而要求賠償,
居然只覺得保險賠償修復即可。
試問 狀況是自己被撞的話又是怎麼認知呢?
而車輛如果因為碰撞導致賣車時價值受損,
難道被撞的受害車主不能主張要肇事者賠償車輛價差損失,只能自己認賠嗎?
假設沒發生該起碰撞,賣掉還有市值約100萬的車,但因為這起事故,使受害車輛修好後只能賣80萬,
等於變相的使財產縮水,那約莫20萬是受害車主活該倒楣自己吞?
賣車時的折價就必須受害車主自己承擔嗎?
不合理吧!
保險最多只是幫被撞的車輛恢復原狀,撞到哪裡賠哪裡,除非是撞到全損,
但還是要依照保險公司認定的殘值賠償,怎麼算都是被害者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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