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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優先?超速?信賴保護原則?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超速未達公共危險罪的範疇,就是依路權論

哪一條法規?第幾條第幾款?
還是來自於你自己想?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Error 4004 wrote:
定義不是很清楚了嗎 就算超速有責任
路權大的還是優先啊 超速頂多是責任比例多一點

你主張對於「大家會遵守速限」這件事沒有「信賴保護原則」?
反倒是主張「超速直行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
原來信賴保護原則是直行者專用的,
超速違規是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的權利?
你要知道,
若是超速不受保障,
那麼所謂超速直行的「優先路權」根本不存在,
所謂的轉彎「侵犯路權」也就不成立。
目前對於超速直行的肇責判斷漫無標準,
到底界線在哪裡?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直行優先應該建立嚴謹...(恕刪)


這跟無照駕駛一樣,真是什麼爛法
如果直行車每過一路口都要讓........惡意衝出路口之車輛.....
相信應該每一條路都大塞車..每一路口都減速煞車等....
重點是...那還要分主幹道嗎?....
過路口本來就是要.....左右看有無來車....而不是你覺得可以就上了
今天銀車不硬過路口.....就沒有整起的車禍.....
走在人行道上被腳踏車衝出撞倒....然後怪行人走太快?
yuffany wrote:
哪一條法規?第幾條第幾款?
還是來自於你自己想?


好好笑,又一個不看書也不看電視,在那幻想的

甚麼叫做嚴重超速,法條裡面寫得清清楚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Mikadoyakumo wrote:
我認為所謂的路權,是該有距離限制的,這個距離是隨著時速變化的,最高到該路段速限。
先隨意講個公式做比方,時速10km的路權是前方3M。其他車輛如果距離你
3M以外就切入,不侵犯你的路權,你必須減速讓他。
時速100km路權就30M,但是如果該路段限速50,很抱歉,你的路權還是只有15M。


沒錯!!!!

只要有違規就會有責任!!!!

今天就算你沒有違規,

看到前方有違規車輛你也不能故意撞上去!

所以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奉勸大家一定都要保第三人

沒多少錢~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好好笑,又一個不看書(恕刪)

這不是只是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己
不是刑法呢
a5w7977 wrote:
這不是只是個”道路交(恕刪)


你自己去搜尋刑事判決,用這條去搜尋關鍵字啦

超速60公里一上就是刑法公共危險罪會被起訴的要件之一

不要再甚麼都不查,在那憑空幻想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話說現在是2020年了,上面這條,好像在2018年就改成超過四十公里以上了⋯⋯
cruiser58478 wrote:
話說現在是2020年了,上面這條,好像在2018年就改成超過四十公里以上了⋯⋯


好好笑,你要不要先去翻一下法條再來講啊?

我笑政府不敢改40啦

省道一般速限60~70,工區限速15公里 罰6千+當場禁駛 + 有可能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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