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 4004 wrote:定義不是很清楚了嗎 就算超速有責任路權大的還是優先啊 超速頂多是責任比例多一點 你主張對於「大家會遵守速限」這件事沒有「信賴保護原則」?反倒是主張「超速直行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原來信賴保護原則是直行者專用的,超速違規是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的權利?你要知道,若是超速不受保障,那麼所謂超速直行的「優先路權」根本不存在,所謂的轉彎「侵犯路權」也就不成立。目前對於超速直行的肇責判斷漫無標準,到底界線在哪裡?
如果直行車每過一路口都要讓........惡意衝出路口之車輛.....相信應該每一條路都大塞車..每一路口都減速煞車等....重點是...那還要分主幹道嗎?....過路口本來就是要.....左右看有無來車....而不是你覺得可以就上了今天銀車不硬過路口.....就沒有整起的車禍.....走在人行道上被腳踏車衝出撞倒....然後怪行人走太快?
yuffany wrote:哪一條法規?第幾條第幾款?還是來自於你自己想? 好好笑,又一個不看書也不看電視,在那幻想的 甚麼叫做嚴重超速,法條裡面寫得清清楚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Mikadoyakumo wrote:我認為所謂的路權,是該有距離限制的,這個距離是隨著時速變化的,最高到該路段速限。先隨意講個公式做比方,時速10km的路權是前方3M。其他車輛如果距離你3M以外就切入,不侵犯你的路權,你必須減速讓他。時速100km路權就30M,但是如果該路段限速50,很抱歉,你的路權還是只有15M。 沒錯!!!!只要有違規就會有責任!!!!今天就算你沒有違規,看到前方有違規車輛你也不能故意撞上去!所以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奉勸大家一定都要保第三人沒多少錢~
cruiser58478 wrote:話說現在是2020年了,上面這條,好像在2018年就改成超過四十公里以上了⋯⋯ 好好笑,你要不要先去翻一下法條再來講啊?我笑政府不敢改40啦省道一般速限60~70,工區限速15公里 罰6千+當場禁駛 + 有可能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