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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風暴之影 wrote:
樓主的意思是要討論法規有時候不合時宜,也不是說依法辦理是錯的吧。
不過為了少部分人燃料稅隨油徵收都不會過,其實別對政府抱希望比較不會失望。


修改法律或設立新法的是立委,是民代的工作。是他們貪瀆無能沒效率所以弄個燃料稅隨油徵收都不會過吧?所以是選民自己選這種人讓很多法律不合時宜的。
風暴之影 wrote:
樓主的意思是要討論法規有時候不合時宜,也不是說依法辦理是錯的吧。(恕刪)



對呀。你是少數看懂的人。

上面好多人都不知道有沒有看完全部的文章再留言回覆?
連第一樓下面社論文章內的論述都說成是我的主張,然後回文回得頭頭是道的...


整篇只有這些藍色字是我打的:

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罰則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法條明顯不符時代所需。

此文分析再加上酒駕累犯的過失相對比,立委諸公非得要自己的家人遭受到切身之痛時,
才會認真檢視 / 修改這類攸關民生大眾的法條呢?
sweetmelody wrote:
修改法律或設立新法的是立委,是民代的工作...
所以是選民自己選這種人讓很多法律不合時宜的。(恕刪)

↑↑↑
所以是選民自己選這種人讓很多法律不合時宜的。

話是這樣說沒錯。

可或許就是連文章語意都看不清楚的普羅大眾們,才會選出這樣的立委吧?!
cq5388 wrote:
↑&uarr...(恕刪)


然後我們再罵粗話抱怨四年,同時繼續找關係弄立委民代幫自己關說。
風暴之影 wrote:
樓主的意思是要討論法規有時候不合時宜,也不是說依法辦理是錯的吧。
不過為了少部分人燃料稅隨油徵收都不會過,其實別對政府抱希望比較不會失望。(恕刪)


我倒是覺得法條太過寬鬆
執行不夠嚴厲..

至於比例原則...
是誰的比例?

就像
酒駕沒肇事.跟酒駕肇事..
罰則會一樣嗎?
基本罰則刑責就在寫在那裏

肇事就是再加重罰則刑責...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skylark0707 wrote:
先不管罰則如何
是拖車駕駛偷懶
應該是要怪駕駛吧@@?


是這樣沒錯。

我還記得當時那條新聞剛播出來時,是託運公司的老闆娘出面接受媒體採訪。
她說那位拖車司機已經跑去躲起來了,因為他說他賠不起...

相較於台中機師自駕的大牛案,我會相信受託賓士車的那個拖車司機真的是貪圖方便,無心之過。

我才著眼於:
需要用這麼嚴峻的法條來對待一個無心之過人所犯的過失嗎? (他並沒有殺人越貨走私販毒,也沒有侵犯到任何人)

我說的不符比例原則是指這裡: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在賓士案中,「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這法條難道沒有過度殘害人民的財產權嗎?
拖車司機那趟報酬算兩萬元好了,因他一時的過錯,唯一死刑之下 (只能銷毀一途),他得賠償五六百萬元(打個折扣),這觀點看來,這樣怎麼會公平呢?
很多人對法律詞彙不知其意。
甚至還自己解釋法律詞彙,自己套用,然後說別人論點有誤...

這些文章都在這裡受各方檢驗,文意誰對誰錯內行人一看便知!

也不要: 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當你自身真正碰到時,還能輕鬆說出:法條太過寬鬆,執行不夠嚴厲...
這樣才能真的贏得眾人的尊敬。否則別人看你只是耍耍嘴皮子而已。


上法院開過幾次庭,也是這樣跟法官力爭。前提是要知道法律詞彙涵義,適用在哪裡...。
上面回文那些自己解釋法律詞彙,自己套用的... 在這裡頂多被人笑笑而已。
真正用那樣的言詞,在法庭上馬上被法官請出去,要你去找律師來幫你辯護。
有阿
海關查扣走私的幾十萬包包 名酒 幾千幾萬件東西 都是有(拍)賣的啊

至於汽車走私 沒有經過國內安檢的
你也可以自己付錢去安檢 簽下出事死亡不追究相關機構責任切結書
請國家以(低於)市價賣你(或拍賣) 應該會准吧?

不過前提是你要先付錢去安檢 (幾十萬+幾個月吧?)
你不幫忙付 誰要付? 不安檢 車子有問題出事是要你賠還是國賠?
cq5388 wrote:


我的疑問是:
無...(恕刪)


你屁話真的很多
你不會是做水貨貿易的吧?

不爽台灣法規 你可以移民對岸
今天我們活在台灣 就是遵守台灣法規
不然你看日韓港澳哪個國家要你就去吧

一大堆沒領牌的車子 開出去出事了然後找不到
對於這種本來就該嚴懲 然後你開始扯酒駕
兩馬子事 你硬要扯在一起?
那你心情不好我可以打你一巴掌?
問我為什麼要打你一巴掌?啊你心情不好啊
R154842 wrote:
你屁話真的很多你不會(恕刪)



你的前兩句話~真是一針見血~
沒領牌的車~被銷毀/對你/對我/對台灣/...很重要嗎?
管那些不守法的人幹嘛?
有時間關心這些不守法的少數人~
還不如去關心些跟大眾有關的事~

還在比例原則~還在不合時宜的法律需要修改~真是可笑~
那些民代立委~還有相關的公家單位~應該也沒那個必要~
浪費時間~在這些少數不守法的人身上~
只要抓到~依照現行法令~該銷毀就直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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