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了一下,沒有待轉區而待轉,真的硬要開~依法應該開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請申訴。
h299100 wrote:如圖上是T型路朋友是...(恕刪) 感謝各方看法,也各有專業分析。想必眼尖的大大有看到紅圈機車處的右側是個P(停車塲)曾租借給某公司當機車停車用途,那請問停車塲裡出來的機車要左轉或往T巷子要看主道的交通號誌還是對向T巷子的號誌呢?
h299100 wrote:如圖上是T型路朋友是...(恕刪) 第二百二十二條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60樓說的沒錯,這樣行駛不構成闖紅燈的條件,頂多算是路邊起駛車輛,要記得禮讓來往車輛。不過也是有可能會像61所說,改被開48條(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或55條(在交岔路口內臨時停車)。沒有待轉區,警察會叫你自己去跟交通局反應,行人號誌是小綠人+1
c.c.0110 wrote:借用樓主的圖,該路段...(恕刪) 誰跟你代步車是慢車?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01&pid=162831電動代步車是否可比照一般車輛爭取路權?立法委員鍾佳濱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強調,既然交通部、衛福部皆認定它是輔具,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視同行人電動代步車是屬於輔具的一種醫療器材,性質和電動輪椅相仿,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相關規定,行走人行道右邊沒車道, 所以朝向右邊的燈號 你覺得是給車輛, 還是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