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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開闖紅燈!

研究了一下,沒有待轉區而待轉,真的硬要開~依法應該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請申訴。
h299100 wrote:
如圖上是T型路朋友是...(恕刪)


取暖失敗,乖乖繳錢吧你
h299100 wrote:
如圖上是T型路朋友是...(恕刪)

感謝各方看法,也各有專業分析。
想必眼尖的大大有看到紅圈機車處的右側是個P(停車塲)曾租借給某公司當機車停車用途,那請問停車塲裡出來的機車要左轉或往T巷子要看主道的交通號誌還是對向T巷子的號誌呢?
虛無漫遊 wrote:
取暖失敗,乖乖繳錢吧...(恕刪)

哈哈哈謝謝大大您的建議,但我發文時已經聲明我非當事人,我只覺的怪異所以貼文請問各位大大的多方看法。
h299100 wrote:
如圖上是T型路朋友是...(恕刪)

第二百二十二條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
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宜於
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knift wrote:
這開「闖紅燈」完全合...(恕刪)


應該是這個意思。
h299100 wrote:
如圖上是T型路朋友是...(恕刪)


朋友被開闖紅燈....你還是別管這樣寬
myfirstcar wrote:
朋友被開闖紅燈......(恕刪)
感謝大大您的教誨
60樓說的沒錯,這樣行駛不構成闖紅燈的條件,頂多算是路邊起駛車輛,要記得禮讓來往車輛。
不過也是有可能會像61所說,改被開48條(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或55條(在交岔路口內臨時停車)。

沒有待轉區,警察會叫你自己去跟交通局反應,行人號誌是小綠人+1
c.c.0110 wrote:
借用樓主的圖,該路段...(恕刪)


誰跟你代步車是慢車?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01&pid=162831

電動代步車是否可比照一般車輛爭取路權?立法委員鍾佳濱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強調,既然交通部、衛福部皆認定它是輔具,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視同行人

電動代步車是屬於輔具的一種醫療器材,性質和電動輪椅相仿,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相關規定,行走人行道



右邊沒車道, 所以朝向右邊的燈號 你覺得是給車輛, 還是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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