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移還要去取消單據這件事情很煩沒錯但是檢察官都回了,要告強制罪是辦不到的但是,可不可以從其他方式民事求償當然可以,只是你不見得划算。在多數非特定的前提,法律不見得是還予正義,而是維護社會秩序。所以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存在。為了取銷罰單或是去拖吊場領車什麼的,你都權益受損了。你當然很想要報仇什麼的,或是讓對方有所損失。不是鄉愿的告訴你得饒處饒人而是法律體系下也沒有真的要讓你報仇今天反過來說 當你非故意的情況下碰撞你也希望法律輕判 不要讓你有過大的損失。怎麼說呢,心裡咒罵幾句,算了吧告...也不見得告得成阿不過你真的告了,希望可以來這邊跟大家分享經驗
wayneliang wrote:台北市政府依據的是地方自治條例,強制罪是刑法。這兩個優先順序應該是刑法優先,與之牴觸無效吧。...(恕刪) 地方制度法第25條前段:自治條例(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你若認為台北法規委員會超越了上級法規之授權,可以去台北久佔停車位不繳費看看喔。
在台北停機車不搬不移不喬>>>根本找不到位置停!為了避免機車被"移出"停車格,有些路段會加裝"邊柱",避免移出車格產生爭議。沒有邊柱的地方,停在最外側位置,記得拍照三個機車格停四台是常態,不碰撞、不刮傷非常難,再說新舊傷痕認定非常難!有閒工夫請盡量提告
White bear wrote:請問一下,如果是這樣解釋,那自己的停車位被人亂停就有解了,直接告強制罪就好了,因為他亂停我的停車位導致我無法停自己的車位,妨害我行使停自己車位的權利...(恕刪) 那本來就有解啊!佔用他人所有之車位屬竊佔罪,刑責通常判得比強制罪更重喔!只是你沒權利自行移車或鎖車(因為沒有公權利)
sunyearhuang wrote:有證據,可告強制罪...(恕刪) 新聞我看了,裏面有提到這點“不過警方表示,雖然是在白線內,但仍屬騎樓是公共區域,可以停機車、禁停汽車,違者最高可吃上1200元罰單”很好奇這騎樓的定義,基本上應該有很多人都這樣停,新聞影片中那汽車車主家門口,感覺不像是騎樓。那這樣算是騎樓嗎https://goo.gl/maps/4XTHUS1s5fmBXcgG7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