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cheng77 wrote:然後肇責會 3:7 , 2:8 , 你不是被漲保費就是日後保費折扣減少 肇責是你說多少就多少喔?我是從來沒讓過這種傢伙,像我這種G8人就很難和這種爛咖駕駛擦撞,所以我也不知道實際情況會如何。
changkulong wrote: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怒刪) 說真的條文那麼長根本不想看但這兩句根本就打死了吧反正只要無敵方向燈打下去(後車得預知我要變換車道意圖)似乎就一定得讓的樣子(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原來法規都幫投機者找好漏洞那以後方向燈乾脆不要關了,反正一直打著後方車輛就有注意的必要
pooxp wrote:如果真的有心要檢舉...(恕刪) 原本我也是這樣想的上週在五楊遇到一台也是白目白目的駕駛一開始發現的時候從我後方貼很近然後變換車道加速超車而且為了超車跨雙白線進出高承載車道後來想說想要開快一點去錄該車結果快跟到時發現右前方有紅斑馬警察在測速當下大概有中獎,GPS大概113左右這兩週希望不要有掛號以後這種白目駕駛還是交給其它人去收吧
看完影片,樓主檢舉失敗是必然的,這種慢速移動算不上危險逼車。要檢舉可以,用的法條是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但是這條只有被插隊的車輛可以檢舉,就是樓主的前車,因為要拍的重點是,被插隊的車頭與插隊車的車尾之間的距離。樓主以後知道該怎麼辦了吧,不必謝我
米白目 wrote:如果你引用"插入連貫...(恕刪) 這應該會是正解...另外檢舉引用條例也要引對本案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顯具高度危險性,亦係屬高速公路上不當之違規行為,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罰。惟警方舉發此違規案件時,在違規事實欄,應配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填載,不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文字填載。(交通部76.11.24. 交路字第0二七八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