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立法是先進國家,超英趕美;但是執法是落後第三世界國家,連已經訂好的法律,還要三催四請,拜託政府、警察來執行;警察執行行政命令或是立法院立的法,還要扭扭捏捏怕東怕西怕民代。更有甚者,警察還會指著違規的狀況告訴你:唉呀,這沒什麼,大家都這樣子啦。看看違建、豪華農舍、農田工廠、路邊滿滿違停…哪一樣不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