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員警的眼睛是絕對效力?這是流氓政府嗎?當然是申訴到底...(恕刪) 我覺得員警所站的位置,他可能也看不清楚,所以也不能怪他。不管申訴結果如何,我都會接受,至於罰鍰及訴訟費用,對我來說真的只是小錢,只是想了解是不是在執行上有誤解?畢竟人為判斷不是機器,這麼遠的距離遠望路口,可能發生誤判的機率很高。
A辣愛怕跑 wrote:53條1項 講的是闖紅燈跟 罰單裡寫的紅燈迴轉 差很多任誰都會不服的...(恕刪) A辣愛怕跑 wrote: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29681參考一下----------------哈哈前面有鄉民貼過了...(恕刪) 為什麼你可以無視前面幾樓貼出的行政令函、法院判決、以及網友親自詢問交通部得到的回函然後一直貼出這種被打臉過不知道幾百次的理由跟網址.
aleck1119 wrote:原來這樣算違規前面...(恕刪) 真的這樣如果每次變綠燈對向車流量都很大那我不就卡在路口不用轉了?不過台灣畸形的交通法規也不是第一天了碰到就當倒楣吧你去每個沒有左轉專用號誌的路口看一下每台不都這樣轉如果沒有空檔可以轉也就是等剛變燈那一短暫的時間趕快轉了我在綠燈就過停止線在路口等待左轉這樣算違規那根本直接要把該路口禁止左轉算了或是直接每個可以左轉的路口都應該設左轉專用燈才行不然要用路人怎麼轉?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恕刪) 個人覺得每個狀況都不相一致,條文本有模糊地帶,民眾對字面上解讀每個人也不一樣。如果真是違規,就該把罰金及訴訟費繳納,接受處罰。但如果不是,大大您說到這麼肯定,最終判定結果不一致,是不是很難把這些打出的文字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