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u_master wrote:
車馬費還由敗訴者負擔,這我還是第一次聽過呢。
effo wrote:
"敗訴者出錢"誰跟你講的? 用哪個科目跟敗訴者收錢?
檢舉
可以幫違規魔人複習交通規則
還順便補充法律常識

Prada1024 wrote:
到底留下那麼大的路緣而不妥善利用道路空間的意義在哪?
畫上紅線代表也不能停車
所有汽機車都去擠那二個車道
旁邊這塊到底留在那要做甚麼?
政府不會有錯
都是檢舉人的錯
嘴砲無敵 wrote:
台灣也真怪,
穿制服的警察, 外面加件便服的外套,
拍攝檢舉的是無效的...
然後, 這些穿便服沒執法權拍照的卻是有效的...
台灣法律真的病的不輕.
女警偽裝拍超速被網友「捉包」 抓到的16件違規全撤銷
警察穿便服拍到的違規, 比照一般民眾檢舉寄給交通隊告發, 也是有效的
只是業績就不是她的了
她又要穿便服, 又要賺業績, 當然就不符合規定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請無知者不要在唬爛了,
感謝!
事實勝於雄辯!
判決書如下:
此案是併排違停被檢舉,檢舉者出庭,併排違停者敗訴!(誰檢舉?哈哈)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4%2bcu0ZjpP26ijvT%2bBysAj%2bFkSqnK96FC%2b9xjZgaUipA%3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44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零貳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陸佰零貳元。(300元裁判費+證人旅費602元)
判決書第八點如下: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旅費602元,共計902元,依
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又其中裁判費為300元係由原告預
先繳納,而證人旅費602元,則由被告當庭預納墊支,此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足憑,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
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
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據此,原告應
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為原告應負擔部分扣除原告預納
之訴訟費用係602元(902元-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請不懂者別再虎爛,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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