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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靠右騎也有事!「看不懂的罰單」檢舉魔人幹的

怎麼有一堆沒看過判決書,就上來唬爛檢舉交通違規者之證人旅費呢?

現場違規者敗訴,

要立即掏錢繳300元裁判費與530以上之證人旅費!

敗訴者要立即掏錢才能離開法院喔!

敗訴者要立即掏錢才能離開法院喔!

敗訴者要立即掏錢才能離開法院喔!


請無知者不要在唬爛了,

感謝!
mcu_master wrote:
車馬費還由敗訴者負擔,這我還是第一次聽過呢。

effo wrote:
"敗訴者出錢"誰跟你講的? 用哪個科目跟敗訴者收錢?

檢舉
可以幫違規魔人複習交通規則
還順便補充法律常識



Prada1024 wrote:
到底留下那麼大的路緣而不妥善利用道路空間的意義在哪?
畫上紅線代表也不能停車
所有汽機車都去擠那二個車道
旁邊這塊到底留在那要做甚麼?

政府不會有錯
都是檢舉人的錯
嘴砲無敵 wrote:
台灣也真怪,
穿制服的警察, 外面加件便服的外套,
拍攝檢舉的是無效的...
然後, 這些穿便服沒執法權拍照的卻是有效的...
台灣法律真的病的不輕.
女警偽裝拍超速被網友「捉包」 抓到的16件違規全撤銷

警察穿便服拍到的違規, 比照一般民眾檢舉寄給交通隊告發, 也是有效的
只是業績就不是她的了

又要穿便服, 又要賺業績, 當然就不符合規定
是喔!真的漲知識了...

請問那甚麼情況會傳檢舉者到庭?
喔!! 看到了 THX

原來是有聲請證人出庭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請無知者不要在唬爛了,
感謝!


事實勝於雄辯!

判決書如下:

此案是併排違停被檢舉,檢舉者出庭,併排違停者敗訴!(誰檢舉?哈哈)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4%2bcu0ZjpP26ijvT%2bBysAj%2bFkSqnK96FC%2b9xjZgaUipA%3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44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零貳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陸佰零貳元。(300元裁判費+證人旅費602元)

判決書第八點如下: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旅費602元,共計902元,依
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又其中裁判費為300元係由原告預
先繳納,而證人旅費602元,則由被告當庭預納墊支,此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足憑,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8第1項規定
,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
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
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據此,原告應
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為原告應負擔部分扣除原告預納
之訴訟費用係602元(902元-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請不懂者別再虎爛,感謝******************
等一下!!!

你是針對 23樓的建議, 應傳喚檢舉者對嗎?

他是說應該由值法單位安排(不是我不服)

如果法院傳喚, 不是被告申請, 就不是被告付錢了啊....

真個伶牙俐齒, 不愧是懂法律的人, 可喜可賀

..........................................................................
你講的例子是例如兩造有糾紛的訴訟, 那當然羊毛出在羊身上有理
修竿達人 wrote:
奇怪 你不是都叫人拍照檢舉嗎 怎麼立場又轉換了~?
還罵別人是抓耙子? ...(恕刪)

你管我?

一個是有 受到噪音侵擾, 是 受害者 的 檢舉.. 別人沒侵害他時, 他不會主動檢舉


一個並沒有被誰侵擾, 不是受害者, 專門埋伏找其它人的碴 來爽快 而已 ... ,

閒閒沒事專找別人的缺點來宣傳, 檢舉, 抓耙子魔人..


啊你是沒辦法分辨哦?

effo wrote:
是喔!真的漲知識了...
請問那甚麼情況會傳檢舉者到庭?


1. 我在上樓有貼判決書連結

2. 什麼情況下檢舉者要出庭?

(1) 絕不是違規者要求,是法官要求時才要出庭,但是罰單就是繳與不繳,
隨便判都不要有冤獄、人命之可能,所以法官要檢舉者出面的比例,
約1/3萬。

(2) 既然法官看檢舉影片,證據不清就判罰單撤銷就好,為何還要檢舉者出庭?

我想有可能是:

違規者態度不佳,讓他多繳530元以上吧!(我是這樣猜啦,哈哈)

不然幹麻找檢舉者來,有沒有違規,法官會看不出來嗎?
證據不清楚,根本不會有罰單呀!


effo wrote:
如果法院傳喚, 不是被告申請, 就不是被告付錢了啊....


一樣是敗訴者付錢,付證人旅費喔!

檢舉者要出庭,是法官決定,絕不是違規者要求就要來。

違規者沒有要求,法官也可以要檢舉者出庭。一樣是敗訴者(97%是違規者)付錢。

**************************************

只要交通違規者將罰單申訴到法院,

就算是被警察攔下開單,開單警察找當時一起巡邏的同事當證人,

違規者敗訴一樣要多付530元以上之證人旅費。

這是違規者唬爛申訴的機會成本呀!




Prada1024 wrote:
你跟我有一樣的疑問

本來就知道15cm的線是路緣邊線

但這張照片來看

她路緣邊線旁還有一個車道的大小

到底留下那麼大的路緣而不妥善利用道路空間的意義在哪?

畫上紅線代表也不能停車

所有汽機車都去擠那二個車道

旁邊這塊到底留在那要做甚麼?
...(恕刪)


1. 行人也要走路,請自行google街景圖看斑馬線畫到哪裡

2. 前後的市區道路就是那麼寬,橋下變3線,過了橋下又變2線,是嫌車禍不夠多?

3. 高速公路的橋墩造成的視線死角很大,設置路肩可以有效增加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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