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族幾乎都不喝酒,我也覺得越嚴越好故,可以調整殺人罪項目,特別將部份有爭議之部份設為排外條款。但是只要喝酒上車,轉動鑰匙引擎發動瞬間,就構成殺人罪未遂,撞死人就是殺人罪,以上酒又不是什麼好東西,還很難喝,有些阿呆喝了又不會控制自己。借酒澆愁也沒用,醒來還不是一樣
很早以前常有飆車族(騎機車)拿刀砍人的事件發生,沒事帶開山刀騎車出門,砍了人又說是意外....帶刀出門了,就是預謀...這不就跟喝酒開車一樣嗎?明知喝酒會造成判斷力下降,撞了車、傷了人,不判重一點行嗎?這是習慣問題,就跟以前宣導要戴安全帽一樣,一開始反對的也一堆,說要罰錢了...不是都乖乖戴上了...
我是不懂法律的專業不過如果以下成立------------------即使鄭捷上捷運後,忽然不想殺人了,也一樣有罪,因為他已經做了準備了法律上就叫預備犯------------------那喝了酒想去開車,即使沒開,也是預備犯罪這個我就覺得沒啥問題只不過前兩天南京東路那種幾乎就是公共危險行為的依然被稱作什麼無故意殺人 brabrabra套句館長的話我他媽7788就是不懂啦算我沒水準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