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oman44 wrote:
樓主你真有趣~
你想...(恕刪)
是這麼說沒錯....
上了高速就要緊繃點...
後斗沒有罩的砂石車尤其可怕...
有一次還遇到沒罩的資源回收車吧...
後斗就一直有垃圾飛出來...
傻眼...
Likeag6 wrote:
塞車還要空出一條線讓超車用.....感覺不合邏輯
...(恕刪)
前面11樓已經說明, 怎麼還會誤解為空出一條線?????
為了增加高速公路"車道"使用效率, 更需要超車道!
空出一條線?這是另外一個迷思
就是要有超車道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疏洪道)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無超車必要, 為行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6輛時(車距57m),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車距45)或更高(車距不足45m),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行)車道達1.5倍
"超車道"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國外是超車完都離開了! 最後"超車道"才會車道淨空
超車道是疏洪道,洪水來時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這是英國M20, 超車道在右邊

這是德國A8, 規定非超車不得走左邊車道
外側車道滿了, 裝不下了,壅塞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我國同樣的高管規則8-1-1)
內車道無車是因為用不到"這個車道"

車多時不可能空出一條線 !
如圖,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全都在超越外側車道, 不可能無車, 空出一條線!

這是比利時, 規定超車後離開, 我在內側車道上是因為正在"超車"!
台灣國道因為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問題在於車距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 常見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這是選擇性的看法條(還是倒推8-1-3但書的錯誤!)?
問題在於沒有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空置許多中外車道空間
車距不足?卻硬要110km行駛擠在一起?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這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原因
Likeag6 wrote:
一般看到中線和外線車速過慢就會慢慢切到超車道, 因為想要超車
塞車時, 在相同邏輯下, 超車專用道會湧入無止盡的車, 因為大家都想超車.
...(恕刪)
"超車專用道"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
上面11樓已經說明
法規只有"超車道" , 這是路權區分, 並非"專用"? 超車要如何專用 ?
『超車道』 是輪替使用, 輪到誰就換誰使用, 根本就不是專用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路權是相對的
路權不是絕對的"專用"? 需要對比!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 中/外車道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 還必須有遵重"別人路權"的義務!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速限"這是義務! 沒有任何權利!
路權(使用)是有範圍的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要超車 ? 法規就劃出這個車道給你行駛,這個車道的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路權"依法有了左右←→範圍 內中外那一個車道?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法規不只8-1-3但書而已, 還有高管規則6,8,9,11)
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速限
速限 ≠不等於 ≠ 車速 !
左右方向路權 ≠不等於 ≠ 前後方向路權
依法律規定, 路權前後↑↓範圍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車長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及A車 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只拿半條但書法規就推翻其它所有法規???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Likeag6 wrote:
然後大家都會想, 這裡是超車道, 幹嘛賭在這,
孰不知所有堵在超車道的人都是同一個邏輯, 是因也是果......
...(恕刪)
因為發生兩項錯誤
(1)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 "超車"只允許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專用 !
買了高鐵車票,能進入搭車, 但這只是買了一個位子,不是整列高鐵專用!
車速達到110km,最多有55m的路權, 也不是基隆到高雄的整條300多公里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
55m之外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2)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算算看, 車長約4.7m,加車距55m , 每台車約60m長的路權, 1km內最多就是16台車(16 × 60m= 960m)
再多一台就擠不下, 必須降速, 縮短安全車距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中線車道就少了輛車
超車道和中線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但是,不論(V)為多少?龜車"或"最高速行駛"都一樣,只要擠進來,就會影響密度(D)
這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就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有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58.8m(無功能),只剩941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111m(無功能),只剩889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200m(無功能),只剩800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原本的『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錯誤將 "速限" 此種遵守義務說成 權利 ? 就會發生法規之間相互牴觸
錯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 卻忘了, 只要一台車不離開, 就佔去60m的車道空間 , 就少了60m的長度 ! 車距就變小了!
車距變小, 卻硬撐要 110km 行駛 ? 卻忘了110km行駛時,前方要保有55m車距
都不離開?密度越來越高, 就會沒有55m , 就會牴觸 高管規則6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問題是, "速限"不是用來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
問題是 , 超速或不超速, 速限多少, 都是道路使用正確性的問題! 不是路權 !
混淆了 『道路使用正當性』 和 "路權" ?
速限多少?車速多少?都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根本不涉及路權 !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沒有路權的一方(非超車),就有義務尊重他人(超車者)之路權並禮讓(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讓離內側車道) !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 要換車道! 完全和速限無關 !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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