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經提告後~告訴方隨時可以撤告.2.車禍致使對方受傷,除非是無肇責!!即使是只有1%..過失傷害即成立.3.上述肇責..保險公司跟警方都無法決定..須經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但..很難出具無任何肇責的報告.4.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受傷的一方針對過失傷害必須提告..不然就過了追溯期.5.你的案例,我覺得對方是技術性提告,針對的是第三方(第三方未和解,但是是誰說他無肇責??)6.你的部分因為已和解,所以即使是去偵查庭..第一庭檢察官也是會將案件先移送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7.感覺對方的重點應該不是你,而是第三方.
jerry_tai2001 wrote:提告是對方的權益,...(恕刪) 還真是有夠亂。比本票厲害。除以上項目以外,其他的一切損害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民)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 238 條其餘別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