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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擦撞,保險理賠後,被告了@@

提告是對方的權益,和解書沒有比法律大,
記得以後加一條,如事後提告民刑事,
和解無效,須返還賠償和解金額十倍,
以彰顯和解信用的效力!

長知識了,標註一下,也祝樓主順利解決
那會不會變成回到原點,沒有和解,直接提告,要求更高金額(ex.原金額的10倍)?
jerry_tai2001 wrote:
提告是對方的權益,和...(恕刪)
1.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經提告後~告訴方隨時可以撤告.
2.車禍致使對方受傷,除非是無肇責!!即使是只有1%..過失傷害即成立.
3.上述肇責..保險公司跟警方都無法決定..須經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但..很難出具無任何肇責的報告.
4.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受傷的一方針對過失傷害必須提告..不然就過了追溯期.
5.你的案例,我覺得對方是技術性提告,針對的是第三方(第三方未和解,但是是誰說他無肇責??)
6.你的部分因為已和解,所以即使是去偵查庭..第一庭檢察官也是會將案件先移送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7.感覺對方的重點應該不是你,而是第三方.
花3000元肇事鑑定報告上面寫的,第三方由初判主因改為無肇責。肇事主因為提告者,我因違停人行道上成為此因。
取一瓢 wrote:
1.過失傷害係告訴乃...(恕刪)

s99ten wrote:
請問一下車禍擦撞,...(恕刪)


你還記得和解的時候有跟對方簽放棄提告的切結書嗎 有的話就不用怕了
如果對方也有針對第三方做刑事提告的話

那應該跟我猜的差不多!!!

其實這種以刑逼民的手段

經常是基本公式
有沒有對第三者提告,我並不清楚,但是有必要連我也提告嗎?我已經和解了,這個才是問題...
取一瓢 wrote:
如果對方也有針對第三...(恕刪)
所以...有詢問過富邦產險的業務嗎?

他們有沒有相關法律顧問可以諮詢嗎?

這次的狀況,和解了卻又被告

那和解書寫假的?

那富邦輔助和解的動作是不是有缺失

這樣感覺....是不是哪裡有問題
jerry_tai2001 wrote:
提告是對方的權益,...(恕刪)


還真是有夠亂。比本票厲害。
除以上項目以外,其他的一切損害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民)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 238 條

其餘別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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