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4au4g4 wrote:
先說結論,機車6、違停藍車4、直行黑車0,以下是與此事件類似的判決書。
判決書截錄:
原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連城路往新城路方現行駛而行經該處,為閃避前方被告李尚宥違停之自用小客貨車,而左偏換車道行駛,因而與被告沈文明駕駛同向左方之中興大業巴士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客車發生碰撞
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原告應為肇事主因,被告李尚宥為肇事次因,且衡諸事故當時之一切情狀,堪認原告有60% 之過失,被告李尚宥有40% 之過失
https://goo.gl/AnGafn(恕刪)
這樣的判決也算合於情理法啦!
雖然我真心覺得違停應當佔60%的肇責才對,但在法理上的認知跟我這種情理上的認知,有不同也算正常。
希望直行黑車無過失,能延續這判決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