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

對方自摔卻被對方提告??!!各位幫忙評評理 5/14更新


懸崖小闇 wrote:
請各位1:25開始...(恕刪)


靠,機車可以這樣轉的喔,現在台灣是小車出事全賴對方就對了,

先來談法律可以這樣直接轉嗎,不是來談直行車對不對

搞不清楚的警察也,
有夠扯~~~~按喇叭嚇到不能騎車!!玻璃心也沒那麼誇張
該死的政府~你已經讓我們沒有明天了!!
真的浪費司法資源!看影片,轉彎車沒有禮讓直行車,機車有危險駕駛的嫌疑,樓主可以反告她!
不用怕, 根本就是自己技術不好自摔!

看影片就知道他過你車頭時因為急於通過, 所以加速很猛,

但是技術不好, 所以龍頭已經握不穩, 所以自摔

這樣也要牽連到你按喇叭, 那附近的居民應該早就告死你了

因為你按喇叭害他們當下那一個顧客沒有下單購買

因為你按喇叭導致他們家的狗不孕

因為你按喇叭.......(繁多不及備載)

請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官網[常見問答]:
http://police.gov.taipei/fp.asp?fpage=cp&xItem=1922887&ctNode=45340&mp=108001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期望我一輩子不要碰到這種人....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最醜的是人心
影片如果是靜音, 對方有辦法舉證你有按喇叭嗎?
記樓主告嬴.讓大家知道. 沒事不能亂告.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我這兩天來試試看這樣:
1.在單線道以時速5公里騎車..等有車來叭我
2.其到旁邊再故意摔倒,等叭我的車離開,
3.告叭我的車肇事逃逸
追蹤一下....不知道後續結果如何,

希望譨得知後續,也算是給大家個前車之鑑
  • 2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