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power wrote:
不知道甚麼怪邏輯 無照駕駛與肇事責任無關!?
一點都不怪
只是你個人思維沒轉過來也就是你的認知問題
舉個極端例子讓你思考
一個偷渡來台外勞在台灣沒身份也沒權力在台灣被人殺了
對律法而言"刑法"要處罰"殺人者"追究其責任
這時個人之行為就是被追究要點
加害者拿刀刺人行為才導致外勞被害已至死亡這是最直接因素
而外勞本身偷渡來台行為與無資格身份並不是直接導致他被害
至多是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並不會改變加害者之加害行為導致外勞死亡此一事實
換作對象是有資格合法居留者還是會發生被殺事件
因此沒資格就不該出現之說對於這事件其實就是無關的兩件事
加害者直接殺害行為才為相關
因此不是無照就跟肇事責任就必然有關
你的"關連說"太寬也太武斷了
airpower wrote:
那沒有醫師執照 與 醫死人了 也沒有關係嗎?
這是甚麼世界?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適用範圍對象不同目的也不同
建議你要類比時先搞清楚在類比
不要看到冠軍就直接等於
季冠軍周冠軍台灣冠軍世界冠軍都是冠軍
不比你可以都叫冠軍但放在一起比就不是都是冠軍
當然你硬要將特例並列冠軍當成常態也是可以
只是那就變成強辯
有執照合格醫生若"醫"死人就沒有關係嗎?
無執造在本地不能從事醫療行為
"醫"死人要看是不是他的醫療行為所導致
醫不醫都會死這時就跟人的醫療行為無關
兩者一樣不是必然相關存在
你知道古代沒有醫療執照現代也還有地區沒有執照的世界存在嗎?
若照你的邏輯無限關聯法
那是不是古代沒執照與現代如巫醫只要人死就全都與之相關嚕?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無照發生事故,本來就先理虧了
很多小事故,雙方損害金額很小,加一加萬元內
這種小事故,無照就非常理虧
譬如(舉例),我有照,追尾撞上一個無照的,肇責來說我全責要全賠。但事故損失,對方只被我撞壞尾燈,估計修復只要兩千塊。我前叉歪掉估計要修四千塊。
正常流程是,找警察,開他一張無照駕駛(6k),我賠他2k,我自己4k自己修。雙方各要掏6k
但是很多時候,這種情況下我跟對方當場索賠2k,很多時候對方是會直接出的。因為會算的都知道,我出2k給你修車,但你要繳6k的罰單。你現場付我2k,你自己再掏2k修自己的車,你還省2k,我本來要出4k修自己的車+2k賠你,變成只要自己出2k修我的車。
理性一點的雙方都會在當下和解掉。
這就是無照的理虧處,小事故時無照那方非常吃虧
家母以前也是都騎身份證的
也是有次發生小事故,她的說法是她綠燈(不可考),對方闖紅燈撞上她,雙方幾乎沒車損,但我方當下腳撞擊地板,有受傷。家母因為無照,當下覺得沒什麼事就立刻表示沒事,雙方各自離開了。後來才檢查有骨裂,打鋼釘休養大半年才好(年紀大了就是這樣)
如果一切如家母所述,是對方闖紅燈。那當下一定是要叫警察的。但就因為我方無照,心一慌只想息事寧人 (怕被開無照),白白吃了個悶虧。 所以那次以後就被逼著去考駕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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