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常見的就是三線(左轉專用,中間直行,右側直行)接下個路口兩線(內側直行,右側直行),偏偏中間直行不往下個路口內側開就筆直的往右側直行道開,是要右側直行往下個路口開上哪?
謝謝分享與建議
我的疑問也在這裡
所以才會發文請教畫線單位
不過目前看起來,台灣是這樣
考照的歸考照,法規不一定有更新
畫線的歸畫線,法規好像有更新,但發包施作又歸包商
鑑定的歸鑑定,法規就他們說了算~
我糾結的點,也是在於說
就不能內對內,外對外,這樣開車?
硬要去解讀法律,直行就是直行,方向盤不能動
所以路有彎曲,就是兩車道進入一車道?這邏輯有通?
然後,我也要直行進入機車道?
那鑑定單位能保證,下次機車撞我,我能免責?
為什麼要把問題複雜化?
patrickchaing wrote:
機車會逼你是因為汽車起步沒有機車快,
所以一號車道前面有機車等待區讓機車可以停到前面去先行,
你直行,機車也是直行,你哪裡路權最大?
這是個直行二車道變成三車道的路況,
你們兩造都是直行都要搶進入中間那一個車道,
且路是彎的路口也沒畫車道線分不出中間那個車道到底是誰直行,
變成這個情況: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你在外車道,理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所以判定是你的責任也沒錯,
以後類似請況你要讓左邊的車先走。
這位網友的論點很有趣,我想回覆一下
1.影片中,我的起步沒有比機車慢,但我尊重他們
能快我就會快,但我不會去逼機車,也不會擋機車
出門只求平安,不求惹事
所以上篇發言,我是假設如果我按照初判結果,直行進入機車道
然後被機車從後方擦撞,那我是否應該依據此例,判我無責?
我相信沒有人敢保證
2.『這是個直行二車道變成三車道的路況,
你們兩造都是直行都要搶進入中間那一個車道』
感謝您的分享,我想我懂了
初判報告跟鑑定報告委員應該都是依照這樣的理念去判的
還是那個感覺,糾結的點
諸多網友,朋友,都認同車道內對內,外對外去行駛
高雄市政府畫線權責單位也依據法規去劃設,並回覆應該要行駛內車道
但就是有少數人(初判跟鑑定單位)硬要解讀法律,你們是二搶一,所以我輸
當這種無理的爭論,每每都因為時間,金錢,放棄
我想權責單位就會更肆無忌憚的規劃出更不合理的法規與制度
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法律真的好艱深難懂,一樣是中文,我讀的很吃力
車道數計算,還要分那麼多種?
那我路橋上,到底從原本的兩條車道,變成四個,是否就是四個車道?
澄清路上,兩個車道還是三個車道?還是只有一個直行車道?
如果像少數網友說的,直行車道,就是中間那條
那請問,澄清路上的內側車道,是鬼車道嗎?畫在那邊是裝飾的?
如果走內側車道的,是否也違規?
這引發出更多問題點
所以我覺得,法令的解讀如果延伸出更多問題點
不是法令有問題,就是解讀的人有問題
一個約定成俗的規則,演變成法律,應該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公約數才對
怎麼會簡單的汽車車道數目不變,過了路口就變單一直行汽車車道?
還是很謝謝這位網友的分享
我會仔細想想的~感謝
hayato0426 wrote:
我建議時間充裕就上法院。這是交通部的錯,
多線道或複雜路口本來就該畫虛線引導。
以你的案例這路口引導線應該就會像你想的那樣畫,
要不然過路口後,內線車道莫非是路邊停車格?
除非認定那也是左轉專用道,這樣你就真的全責。
但,主因還是該路口未妥善劃設引導線造成。
謝謝這位網友的分享
正在考慮中
也有網友提到,可以跟保險公司客訴
顯示保險公司理賠沒有覺得法令有問題的地方
陪同客戶據理力爭,就要客戶自己吞全責
一來沒有幫公司省錢,二來沒有替客戶權益著想
或許可以跟保險公司談談,上法院的可能
畢竟,我還是認為我遇到技術不好的人
(經查,對方是留美學歷,某科大的英文教授,這是公開資料)
而且在駕照這麼好考,又永世有效的台灣
這種人是不會消失的
謝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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