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ss74111 wrote:再次聲明我從沒收過罰單所以不用先入為主說我是違規達人我也會檢舉人但我只檢舉妨害他人妨礙他人侵害他人較大者...(恕刪) 所以違不違規讓你來認定就好了?我也很喜歡踩到18格可是我只要踩下去都是我四周無車的時刻我妨礙誰了?那照相機可以不要照我嗎?
現實上平面道路就是沒最低速限,時速10公里慢慢開也是合法,但是雙黃線或右側超車就是違規覺得法規不合理反而要加強檢舉,就像檢舉禁行機車一樣,越不合理的地方我越最喜歡檢舉,罰單量一多民怨一多,大家才會了解法規的不合理性如果我是東部人,我絕對天天以時速10公里走台9線龜速並檢舉不當超車,最好每天檢舉上百件以上,過不久不是雙黃線不見不然就是法規調整
wetty wrote:只好cue 一下這位網友了連汽車違停, 他都認為機車不可以繞過去 其實事實上只要機車騎上禁行機車道就是違規,不管機慢車優先道是否有車輛停放,只是執法標準是只要機慢車道有違停或阻礙,機車騎在進行機車道就不會開罰(不罰不等於沒違規,就像超速10公里內一樣道理)
vicence wrote:世界上就有這種自私...(恕刪) 他的邏輯可是汽車停在外側快車道開車門上下車是對的機車在慢車道被開車門擊落就是機車的錯他之前都這樣說了你覺得他會認為汽車在馬路上開龜速是錯的??說難聽點就是因為機車要超這些馬路上的烏龜太容易了他才在那眼紅,恨不得所有機車都不能出現在馬路上不然汽車要超這些烏龜,最少得先確認對向無來車又或者路肩、慢車道上無任何的用路人與臨停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