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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收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民事起訴狀 ?? 更新2018/9/11


汎古實業 wrote:
這是個好消息,但'...(恕刪)


這是對我而言的論點,

對他們的而言,該保戶沒有通知他們 就私自跟別人和解,已經違反了當初簽車體險的條款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所以他們認為和解書無效,債權是屬於他們保險公司的不是當事人,這是他們跟保戶的問題, 但現在確推到我身上。
sorry,需要修正一下,可能是打字打太快,有key錯。
折舊率應該是369/1000每年喔。

建葛格 wrote:
還有最後一招,上了訴訟,機車要講折舊,折舊率是536/1000(每年)...(恕刪)
happysong526 wrote:
更新一下今日聯絡對...(恕刪)


新安東京,哈我心理涼了一下了~~從您的文章我也大慨了解保險公司是啥情況了
直接和他聲明~~貴公司要法院判決和解書有無效力~~這些都不關我的事(說穿了要判無效的機率真的太低)
如果貴公司堅持要上法院,到時我會和法院申請我應得的輔助與賠償
幹嘛讓人浪費您的時間陪保險公司玩扮家家酒,要玩可以叫對方誠意拿出,法院不是他家開的

aisu1982xx wrote:
為啥要請律師?
第一...(恕刪)


因為一般人都沒有你的法律素養~~

還沒到簡易庭就被對方律師嚇唬到什麼錢都賠了~

或是自己亂搞亂弄~~

弄到輸了之後~~再來找律師求救~

如果他有真的懂的話~~就不會上mobile01來問了~

還是你要免費提供法扶給他?幫他跑這一場~

還是你敢掛保證~他自己去簡易庭都不會輸~~輸了算你的~

苦命人生 wrote:
因為一般人都沒有你...(恕刪)


就算請了律師。那有保證簡易庭一定會對我方有利?
不只對方的律師會唬你。有時自己找律師或是法扶會,
找來的律師為了賺這筆費用。也會把案子放大化。
嚇的當事者趕緊與律師簽委任書。
我只是單純把案情合理化。給應當的建議。
不讓樓主花冤枉錢。你請樓主花錢都不敢保證什麼
那我需要保證什麼?難道你能替人找律師
然後掛保?輸了算你的?負責到底?
可以的話。我會幫你介紹案子。該賺的仲介費少不了你
感謝大家的意見。
討論就好,好像有一點點火藥味了。大家提供的都是可以解決的辦法。

更新一下因為我投訴評議會今天新安打來得知的事

有這份和解書新安早就知道,但還是提告,
因為出險理賠修車是105/2月的事,和解書簽署
是105/5月。他們認為早在和解書前債權就是
屬於他們的,應該是要舉證這條讓和解書無效。
再次詢問新安侵害您們利益的是保戶不是我,一樣
給我繞圈子說明上面的事他無權簽和解放棄車損
債權是他們的,所以請求法庭判決,
然後再一次補充這最後都不關我的事,是他們跟新光的事來圓場。
最後我只好說隨便您們了,我已經委任新光處理了。

在新安的立場,就是要請法院判決和解書是否有效.
有效,則跟保戶索回修車金額;
無效,則跟樓主(新光)索賠修車金額.
新安自己認定的話,相對一方均會有話說.

仔細看和解書,其實有誤導對方之嫌.
既然寫明賠付依法一切可請求之項目,為何要特別註明機車車損不求償.
對方可能認為他的機車已經請新安修復,車損求償不關他的事.有事也是新安跟樓主的事.
這種事新光不可能不知,似乎想蒙混過去.
反正不關樓主的事,要賠也是新光去賠.

happysong526 wrote:
感謝大家的意見。討...(恕刪)


只能說遺憾

對方的保險公司不理智

法律實務上,您是無辜善意第三者

所以這份和解書是有效的

不過就是要浪費時間跑冗長的法律程序就是了

題外話,如果我是保險公司主管,我寧可去告要保人也不告你,告要保人穩贏,告你是浪費雙方時間

aisu1982xx wrote:
新安東京,哈我心理...(恕刪)


這邊提醒你

提告是雙方權利

根據台灣目前的狀況

他明知必輸還告你是不用付出任何代價的。。。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這麼濫訟的原因
問題出在「沒人想到這台機車會有車體險」
所以對方說放棄車損求償
樓主的保險公司就同意和解了

因此
雙方的保險公司都沒錯
是對方把兩家保險公司給耍了

機車先出險
再隱匿出險事實
聲稱放棄車損求償
與樓主的保險公司達成和解

因為對方放棄車損求償
樓主的保險公司在賠償體傷時就會寬鬆一點
對方可以取得更好的和解條件

這招太狠!
害得樓主和雙方的保險公司
一起收拾這個爛攤子

再來談目前的情況

對方保險公司說:出險時,該公司就取得債權
沒錯
債權有效

樓主保險公司說:和解書有效
沒錯
和解書也有效

兩家保險公司都是善意第三人
該怎麼解決?
很可惜
我的法律知識還不足以給出肯定的答案

但有一個直覺的想法
代位求償的債權成立是沒錯
但對方後來又在和解書上自動放棄求償權利
因此
這個代位求償的權利自動消失

接下來
保險公司把修理費付給修車廠之後
只能要求對方機車騎士給付這筆修理費
因為代位求償的權利已經消失
債權的對象自然又回到對方機車騎士身上
如此
比較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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