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罰錢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強迫民眾守法。如果覺得每次都被罰錢很傷荷包的話,可以把罰則種類增加,看是強迫參加道安講習或是服勞役等等金錢以外的罰則。台灣目前的亂相就在於民眾自由自在慣了,不喜歡守規矩。過多的罰金確實也會造成某些人的負擔,但如果都不罰,那誰還要守法。
可以取消檢舉~但加入年記點制度,且認車也認人(抓不到駕駛視同該車主違規),讓違規駕駛或違規車輛,一年內積滿10點(如超速3次或並排停車三次或闖二次紅燈),就立刻吊銷駕照並管制一年不得再拷,且再拷前還需付費安全教育課程外,拷照難度再翻倍(原則上就是刻意讓,再拷駕駛最少再花一年以上時間考照,也就是最快要二年才有駕照),再拷後再被吊銷駕照則管制時間翻倍,記點制度主要核心價值~剔除不良駕駛!當然違規讓人致死或重傷,一次積滿10點!是剔除!要不然現在已經變成,不違規的駕駛反而是(怪物)!
我覺得交通實在太亂,檢舉若屬實 應該加大獎賞,罰金的1半算成獎勵金。 若是搗亂檢舉的,也要有罰則。制度上有賞有罰,才能減緩交通亂象,現在交通秩序是一年不如一年,闖紅燈的 紅燈右轉的 雙黃線迴轉的 馬路上併排停車的 雙黃超車的,很多阿。 以前還常看到的 交通警察在抓違規,這幾年很少見了 差不多只剩下10年前的1/10 ~3/10之間。
d1994830715 K大 wrote:警察又不抓只會抓輕微的違規(EX:未兩段式左轉) 哈哈哈!你說錯了,「機車未遵行兩段式左轉」與「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都屬於警政署公布的惡性交通違規喔!當然一定要努力抓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