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jaj0607 wrote:
法官的宣告與警察的..這些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具名檢舉.並詳附檢舉人的姓名,連絡電話,住址.
就跟發生事故兩肇雙方都要登記資料一樣.
這樣被檢舉人要申訴而且申訴成功的時候,這些申訴過程耗費的時間,交通,請假問題都要由檢舉人負責.
受理案件的警察也要一併附上賠償.
這樣才公平.沒有這些爭議.
檢舉人也可以光明正大地繼續行俠仗義..(恕刪)

檢舉一定要具名!
人要堂堂正正的做人~
縮頭縮腦一點血性都沒有怎麼行呢?
正義的楷模一定要出來讓人學習!
台灣是個法治的社會!
絕對不必擔心個資洩漏後有人會對其不利!
就算有!
社會大眾一定也會為你加油打氣的!
所以請支持檢舉交通違規事件檢舉人一定要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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