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檢舉亂丟垃圾的,也可以去申請釋憲。檢舉人只是把影像和違規行為等資料給予警方而已,並沒有開罰單給違規人,何來的執法??開單與否還是得要警方認定,所以開單還是要警察開啊這才叫執法,難道民眾可以自己開嗎??慣性違規魔人還是乖乖繳罰單,別想太多了!
7-1條立法的原意是希望藉此遏止台灣汽機車駕駛人習慣性的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 將舉發違規的權力下放給民眾行使, 雖可達到部分目的, 但由此所產生的反作用力太大, 造成社會的不安與亂象, 明顯與憲法之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之意旨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