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涼~卡好 wrote:
所以您很懂法律?佩服...(恕刪)
肇事逃逸係指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對於傷、亡之被害人或毀損車輛、物品,沒 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逕行逃離現場的情形。
民國102年(2013年)6月11日修正 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來也沒有以民逼刑這說法好嗎?
你要講的是以刑逼民吧...
顧名思義,就是利用刑事訴訟的程序,來達到迫使對方答應自己在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的一種手段;但這四個字並不是法律專有名詞。
一般人由於法律資訊的不對稱,都有害怕坐牢被告的心態,有法律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一方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在他方不肯「乖乖就範」的時候,就有可能想方設法地在糾紛發生及處理的過程中,另闢蹊徑~「尋找」或「製造」一些不利對方的事實,再以此事實做為對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據,對之加以提告,這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除非是重大刑案,基於被害人的報復心理,非要被告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不可外;一般人會運用到以刑逼民,目的都是為了要解決原有的私權糾紛,並不是真的想要被告的人去吃牢飯。
所以我們說,以刑逼民的做法,大多是為了達成原有糾紛的解決而採取的手段,國家刑罰對於被告犯罪行為的制裁,並不是當事人真正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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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很懂法律,小弟才疏學淺,只有高職畢業的程度,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也還是有的
建議你要告別人之前,先問問專業律師或是警察,再不然上網搜尋一下資料
不要胡扯什麼對方不理你就變成肇事逃逸...
你如果沒上過法院提過訴訟,建議你儘早詢問專業律師
你可以主張你的訴求,但要有憑有據,引用正確的法條規定來提告,法官才會判你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