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問-TTT wrote:
2017/06/30...(恕刪)
superspell wrote:
詹文華 wrote:
如何讓承辦人員採信...(恕刪)
台灣是全世界少數幾個直接授權全體國民擁有變相執法權的國家.大部分的國家或是地區檢舉是可以, 可是要通知警察, 由真正的執法者來依照事證進行舉發.
台灣是全世界少數幾...(恕刪)
開單是警員,檢舉只是繳交證據,您流程搞不懂
除非您要比落後國家,要是比先進國家,許多網友也有各種不同的親身經歷,可上網查查:
1. 沒有國家有這麽體恤違規人的罰則與罰款,鼓勵違規
2. 也沒有這麼多沒有絲毫羞恥之心的違規魔人,到處嗆違規最大
3. 更沒有這麽多配合體恤違規人罰則的執法單位,能裝沒看到就沒看到,不行裝就當里長伯,當好人
先進國家執法是主動出擊,主動糾正、教育與防治,我們是被動,凡事被動,所以當審核。若是都有主動出擊,用路人為何人人自危,還買行車記錄器自保,還花時間檢舉。
買行車記錄器自保,就是台灣奇蹟,說明人民的無奈與執法的無能。
台灣沒有一點比的上先進國家,無論是立法與執法,等到了那階段,再調整,不要越級打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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