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u_911 wrote:前金:屏東侯姓男子不滿在線上遊戲中被玩家在公開對話視窗上,辱罵:「智障、狗死全家」等,因此提告對方涉嫌公然侮辱,高雄地檢署認為,一般人無法單從虛擬人物的ID得悉對方真實世界的身份,所以不構成妨害名譽,處分不起訴。 被你破梗了
golihi wrote:被你破梗了) 本來我是想打[我這次被告(檢事官的問話)的過程],後來算了...才貼出這一段網路文.我於偵查庭時 檢方即問告訴人你使用的ID可以明確的表示出你這個人嗎?網友們都知道你(名子)就是這個ID?告訴人:支支吾吾的...意思是:ID不是自然人沒有人格權,除非實名制.另 事實的陳述且可受公評之事即使口出不雅之文字(話),亦不一定會入罪.
ADILIN wrote:通篇看完,發現沒人...(恕刪) 請問,如果網路的代號可以連結到真實身份,是不是有構成侮辱的可能?例如,1,譬如有數萬粉絲的五月天?2,網拍名店的東京着衣?這類高知名度的虛擬帳號?
看到小賢子 wrote:請問,如果網路的代...(恕刪) 這就牽涉到構成要件摟~~可以連結到真實身分...讓很多人清楚明白這ID是代表誰也構成~用FB來看就很清楚了~~FB連結到個人版上...大家進去看就能知道你生活狀況....有的沒的...別人一看就.........""""喔...原來是在罵這個人"""" 那就構成要件了!!以五月天來說.... 全台灣有多少人知道5月天.也知道5月天成員是誰誰誰.是吧!!我在網路上贛礁""5月天"" 很多人就會很明顯明白.理解我罵的是誰!! 也達到構成要件~所以......為什麼私密謾罵不構成毀謗的因素就是在這~~ 因為沒人知道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