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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人顧著偷拍照很爽,隨後自己也違規,只可惜......

一秒就知樓主是台灣界之珠 了不起

sunshine991223 wrote:

你說在追捕犯人那就算了
這有急迫必須違反交通規則嗎?

執法天下無敵?
那嗆聲執法要強暴女暴民的 不就要獎勵他?
...(恕刪)


你的邏輯實在是讓人不敢恭維。

顧著偷拍警察大人很爽,自己先違規,只可惜......


請勿使用真實姓名..... wrote:
每次看到有人回這種...(恕刪)


在美國合法有槍的=\=壞人

台灣非法有槍的一定是壞人!!

所以有槍的很恐怖,台灣警察應該擴權才是!!
對有牌的流氓不敬喔!有牌的流氓做違法到事都是因為在執行公務,懂了嗎?
你怎麼知道他是在拍照舉發???如果是拍照舉發不會拍個幾張就走 也不會站在這麼明顯的地方 100%是交通事故再補拍現場照!
剛好買了雞排 波霸奶茶
就有好笑的文可以看

真好
臉腫腫瞜,這種人就是看不慣警察可能之前被罰心生不滿
想上來討拍卻被巴,只可惜.....沒人要挺你
屁孩放兒童節還上來黑警察,是想討糖吃哦?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第 111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一○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坐等求後續!
不知道樓主舉報了沒?
不要只是錄影上傳PO文
沒後續發展

在台灣警察會被砍不是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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