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stave013 wrote:
1. 錶速都在110以上,一開始就有強調,我不會閒到車速過慢來釣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2. 是三台有開單但一台未開單,但是我實在看不出差異
你說你開錶速110以上還追不到前車就表示你的是快樂錶了(日系車?),我的車是KUGA(歐系車)定速110就能慢慢追到前車潮(GPS顯示105KM),所以不要以前自己有達到規定車速,是車的錶太快樂了。
gustave013 wrote:
目前並無量化數據應保持多少?距離
所以國道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相關規定?
被超越車輛行車平穩,無安全疑慮
所以我要嚇到方向盤抖一下嗎?吐舌
官方回應:
您所檢舉8888-XX號車交通違規案件,經本大隊再次檢視影像,該車由X線車道變換至X線車道已使用方向燈,非驟然並侵犯X線車道路權,且目前並無量化數據應保持多少?距離,被超越車輛行車平穩,且未影響周遭車輛之正常行駛,無安全疑慮,尚難遽以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本件未予以舉發,謹請諒察。